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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 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2022-10-27

編制說明


 
1 編制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質[2008]83號文“關于發布《2008年國家建筑標準設計編制工作計劃》的通知”。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及相關的建筑設計標準、規范。
當依據的標準規范進行修訂或有新的標準規范出版實施時,本圖集與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不符的內容、限制或淘汰的技術或產品視為無效。工程技術人員在參考使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并應對本圖集相關內容進行復核后選用。
2 適用范圍
本圖集可供全國建設單位、規劃和建筑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相關人員以及消防監督人員配合規范使用;并可作為建筑設計相關專業的教師和學生對這部分內容教學的參考。
3 編制原則
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部分條文通過圖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來,力求簡明、準確地反映《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4 編制方式
   4.1 本圖集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條文為依據,圖示內容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的順序排列。
   4.2 圖示表達:
   4.2.1 正文藍底部分是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節編號等)的直接引用。
字體按規范編制的要求,強制性條文為黑體,普通條文為宋體。
   4.2.2 白底部分為圖示的內容,是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的理解和注釋,字體釆用仿宋體。
   4.3 “【圖示X】”為本圖集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相應處加注的圖示對應編號。
   4.4 “〖條文說明〗”為本圖集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相應處引用的條文說明的注解。
   4.5 “[注釋]”是編制單位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所包含內容的說明,提示設計中應注意的問題或該條目的適用范圍。
   4.6 對規范條文的解釋圖示內容較多時,釆用續頁的編排方式。
   4.7 圖集中凡涉及到的防火墻防火堤防爆墻等釆用紅色填充表示。對耐火極限有特別要求的隔墻樓板防火門窗等采用紅色表示。
5 圖集解釋
   5.1 本圖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5.2 實際工程中若對條文的理解有疑意,請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聯系。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110號,郵政編碼:300381。

1 總則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1 術語


 
2.1.1 高層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圖示1】【圖示2】【圖示3】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2.1.1 圖示I
2.1.1 圖示II
2.1.1 圖示III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圖示】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2.1.2 圖示I
2.1.2圖示(剖面示意圖)
2.1.2 圖示II
2.1.2圖示(立面示意圖)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住房。【圖1】【圖2】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4圖示I
1-1 2-2
2.1.4圖示2(首層平面示意圖)
2.1.2 圖示2(首層平面示意圖)
2.1.4 圖示2(二層平面示意圖)
2.1.2 圖示2(二層平面示意圖)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圖示】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圖示】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2.1.11 防火隔墻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2.1.12 防火墻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2.1.6 圖示
2.1.7 圖示
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1.15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 避難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圖示】
2. 1. 17 圖示
2.1.18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2.1.22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釆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 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2.2 符號


 
A——泄壓面積;
C——泄壓比;
D——儲罐的直徑;
DN——管道的公稱直徑;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閉段長度;
N——人數;
n——座位數;
K——爆炸特征指數;
V——建筑物、堆場的體積,儲罐、瓶組的容積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場或糧食筒倉、席穴囤、土圓倉的儲量;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 3. 3. 1
[注釋]本規范根據物質的火災危險特性,定性或定量地制定了生產和儲存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醫藥等有關行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圖示1】
3. 1. 2 圖示1
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圖示2】
3. 1. 2 圖示2
     2 丁、戍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圖示3】
3. 1. 2 圖示3
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表 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續表 3. 1. 3
續表 3. 1. 3
3.1.4 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圖示】
3. 1. 4 圖示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圖示】
3. 1. 5 圖示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表 3. 3. 1
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               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              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            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            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7  “—”表示不允許。

3.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續表  3. 3. 2
注: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            大允許占地面積。
        2 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            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             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的規定。
       8 “—”表示不允許。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圖示】
3. 3. 4 圖示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圖示1】
3. 3. 5 圖示1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圖示2】
3. 3. 5 圖示2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3】
3. 3. 5 圖示3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圖示1】
3. 3. 6 圖示1
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圖示2】
3. 3. 6 圖示2
4 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
3. 3. 7 圖示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圖示1】
3. 3. 8 圖示1
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圖示2】
3. 3. 8 圖示2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圖示3】
3. 3. 8 圖示3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圖示1】
3. 3. 9 圖示1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圖示2】
3. 3. 9 圖示2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3】
3. 3. 9 圖示3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 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圖示1】,
3. 3. 10 圖示1
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圖示2】。
3. 3. 10 圖示2
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示3、4、5】
3. 3. 10 圖示3
3. 3. 10 圖示4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
 表3.4.1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表 3. 4. 1
注:
      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         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       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        (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         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圖示】
3. 4. 2 圖示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圖示】,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表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3. 4. 3 圖示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圖示】
3. 4. 4 圖示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圖示1】【圖示2】
3. 4. 5 圖示1 圖示2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圖示3】【圖示4】
3. 4. 5 圖示3 圖示4
[注釋]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第5. 2. 6條的規定。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二、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圖示1】
3. 4. 6 圖示1
[注釋]
1.L1、L2為室外設備C、D外壁分別與A、B廠房的間距,L1、L2應根據廠房與設備的火災危險類別和設備及廠房的耐火等級按第3. 4. 1條有關規定確定。廠房外裝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設備本身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可按相當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考慮。
2.L3、L4為室外設備C、D外壁與相鄰其他廠房之間的距高,應根據相鄰廠房與設備的火災危險類別和設備及廠房的耐火等級按第3. 4. 1條有關規定確定。
3.室外設備的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當室外設備內裝有甲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12m;裝有乙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10m。
總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圖示2】
3. 4. 6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3. 4. 6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3. 4. 6 圖示2 立面示意圖
3. 4. 6  圖示2  立面示意圖
3. 4. 6 圖示2 剖面示意圖
3. 4. 6  圖示2  剖面示意圖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圖示1】,
3. 4. 7 圖示1
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圖示2】
3. 4. 7 圖示2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同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圖示】
3. 4. 8 圖示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規定。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和第3.5.1條的規定。
3.4.12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
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它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等的防火間距(m)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小于等于5t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 的規定。
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表 3. 5. 2
注: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戍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5.3 當丁、戊類倉庫與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圖示1】【圖示2】
3. 5. 3 圖示1 圖示2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圖示3】【圖示4】
3. 5. 3 圖示3 圖示4
3.5.4 糧食筒倉與其它建筑之間及糧食筒倉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 的規定。
 表  3.5.4 糧食筒倉與其它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 1  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園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10000t。
3.5.5 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m ,且圍墻兩側的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圖示】
3. 6. 1 圖示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會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圖示1】
3. 6. 3 圖示1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圖示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圖示2】
3. 6. 3 圖示2
[注釋]泄壓設施需采用:
1.輕質屋蓋、輕質墻體(單位質量宜≤60kg/㎡)。
2.易于泄壓的門窗(門窗的單位質量輕、玻璃受壓易破碎、門窗選用的小五金斷面較小、構造節點的處理上要求易斷裂、脫落等,門窗的開啟方向選擇向外開)。
3.參見國標圖集14J938《抗爆、泄爆門窗及屋蓋、墻體建筑構造》。
3.6.4 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式中:A——泄壓面積(㎡);
             V——廠房的容積(m3);
            C——泄壓比,可按表3.6.4選取(㎡/m3)。
表3.6.4  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別與泄壓比規定值(㎡/m3)
 
注:1 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倍的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2 K是指粉塵爆炸指數。
3. 6. 4 示例1
3. 6. 4 示例2
3. 6. 4 示例2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圖示】
3. 6. 5 圖示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 6. 6 圖示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圖示】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3. 6. 7 圖示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圖示】
3. 6. 8 圖示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圖示】
3. 6. 9 圖示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
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圖示】
3. 6. 10 圖示
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圖示1】,
3. 6. 11 圖示1
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圖示2】
3. 6. 11 圖示2 
 
3.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圖示1】。
3. 6. 12 圖示1
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圖示2】。
3. 6. 12 圖示2
3.6.1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圖示1】。
3. 6. 13 圖示1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圖示2】。
3. 6. 13 圖示2
3.6.14 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 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圖示】
3. 7. 1 圖示
3.7.2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圖示】
3. 7. 3 圖示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平面示意圖
3. 7. 3  圖示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平面示意圖
3. 7. 3 圖示 1-1
3. 7. 3  圖示  1-1
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3.7.4的規定。
表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表 3. 7. 4
3. 7. 4 圖示 二層平面示意圖
3. 7. 4  圖示  二層平面示意圖
3. 7. 4 圖示 首層平面示意圖
3. 7. 4  圖示  首層平面示意圖
[注釋]
1.L為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2.a1+a2≤L。
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3.7.5的規定計算確定【圖示1】。
表 3. 7. 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
表 3. 7. 5
3. 7. 5 圖示一 疏散樓梯凈寬度
3. 7. 5  圖示一  疏散樓梯凈寬度
3. 7. 5 圖示1 疏散樓梯凈寬度
3. 7. 5  圖示1  疏散樓梯凈寬度
3. 7. 5 圖示1 疏散樓梯凈寬度
3. 7. 5  圖示1  疏散樓梯凈寬度
3. 7. 5 圖示1 疏散樓梯梯段凈寬度
3. 7. 5  圖示1  疏散樓梯梯段凈寬度
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
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圖示2】
3. 7. 5 圖示2
3.7.6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圖示】
3. 8. 1 圖示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見3.8.1圖示】,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圖示1】。
3. 8. 2 圖示1
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圖示2】【圖示4】,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圖示3】【圖示4】。
 3. 8. 2 圖示2
3. 8. 2 圖示3
3. 8. 3 圖示4
3.8.3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圖示1】;
3. 8. 3 圖示1
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圖示2】
3. 8. 3 圖示2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圖示3】
3. 8. 3 圖示3
3.8.4 冷庫、糧食筒倉、金庫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50322等標準的規定。
3.8.5 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于1000㎡,且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8.6 倉庫、筒倉中符合本規范第6.4.5條規定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3.8.7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3.8.8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4.1 一般規定


 
4.1.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等,應布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布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釆取安全防護設施。【圖示】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
4. 1. 1 圖示
4.1.2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的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實體防護墻。

4.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4.1.5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垛,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10.2.1條的規定。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
表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 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1m3甲、乙類液體相當于5m3丙類液體折算。【圖示1】
4. 2. 1 圖示1
[注釋]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第5. 2. 6的規定。
         罐區的總容量  V0=V甲+V乙+v丙
         甲、乙類液體儲罐的容量折算成丙類液體; 
                     1m3V甲=5m3V丙     1m3V乙=5m3V丙  
                     V0=5m3+5m3+1m3=11m3V丙 
         V0為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
         V甲為甲類液體的容量
         V乙為乙類液體的容量
         V丙為丙類液體的容量
      2 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圖示2】
4. 2. 1 圖示2
      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規定增加25%。
      4 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5 當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于50m3,總容量不大于200m3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表4.2.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m)
表 4. 2. 2
注:1  D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4  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D。
       5  地上式儲罐同時設置液下噴射泡沬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沬滅火設施時, 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閃點大于120℃的液體,當單罐容量大于1000m3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

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組內儲罐的單罐容量和總容量不應大于表4.23的規定;
 表4.2.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分組布置的最大容量
 
      2 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少于0.8m【圖示1】;
4. 2. 3 圖示1
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圖示2】。
4. 2. 3 圖示2
      3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按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確定。【圖示3】
4. 2. 3 圖示3
4.2.4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區,其每個防火堤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油品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不應與地下式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4.2.5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超過2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排。【圖示1】
4. 2. 5 圖示1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圖示2】
4. 2. 5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4. 2. 5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4. 2. 5 圖示2 立面示意圖
4. 2. 5  圖示2  立面示意圖
      3 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圖示3】【圖示4】
4. 2. 5 圖示3
4. 2. 5 圖示4
      4 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1.0m~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于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圖示4】
4. 2. 5 圖示4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4.2.6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和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當采取了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不設置防火堤。【圖示】
4. 2. 6 圖示
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
表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m)
注:1 總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和總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類液體儲罐,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泵房、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
4.2.8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8的規定。
表4.2.8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m)
 
注:裝卸鶴管與其直接裝卸用的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限。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9的規定。
表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4.2.10 零位罐與所屬鐵路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m。
4.2.11 石油庫的儲罐(區)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石油庫內的儲罐布置和防火間距以及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等庫內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的規定。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3.1 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定。
表4.3.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
表 4. 3. 1
注: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定。
      3 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表4.3.1的規定增加25%;
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按表4.3.1的規定確定。
      4 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電梯間等附屬設施與該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要求布置。
      5 容積不大于20m3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4.3.2 可燃氣體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及濕式與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
      3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櫧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4 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軹大于200000m3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
球形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m。
4.3.3 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
表4.3.3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
 
注:固定容積氧氣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2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3 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4 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
      5 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
      6 容積不大于50m3的氧氣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標準狀態下800m3氣態氧。

4.3.4 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條相應容積濕式氧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
液氧儲罐與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m【圖示1】。
4. 3. 4 圖示1
總容積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儲罐與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2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側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當低溫儲存的液氧儲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用液氧儲罐氣源站的液氧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m3,總容積不宜大于20m3;
【圖示2】
4. 3. 4 圖示2
     2 相鄰儲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最大儲罐直徑的0.75倍;【圖示3】
4. 3. 4 圖示3
      3 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外的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條的規定,
與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50751的規定。
【圖示4】
4. 3. 4 圖示4
4.3.5 液氧儲罐周圍5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瀝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6的規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4.3.7 液氫、液氨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4.4.1條相應容積液化石油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減少25%確定。
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8的規定,與表4.3.8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表 4. 3. 8
注:居住區、村鎮指1000人或300戶及以上者;當少于1000人或300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確定。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1的規定,
與表4.4.1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儲罐區的總容積或單罐容積的較大者確定。
       2 當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單罐容積不大于50m3,總容積不大于4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0%。
       3 居住區、村鎮指1000人或300戶及以上者;當少于1000人或300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確定。

4.4.2 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數個儲罐的總容積大于3000m3時,應分組布置,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4.4.3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釆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減至6m。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在儲罐區內時,儲罐與泵的防火間距不限。
4.4.4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周圍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工業企業內總容積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內時,建筑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按甲類廠房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確定。當露天設置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4.4.5  I、II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5的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分級及總存瓶容積不大于1m3的瓶裝供應站瓶庫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表4.4.5   I、II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總存瓶容積應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4.6   I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但面向出入口一側可設置不燃性非實體圍墻。
           II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或下部實體部分不低于0.6m的圍墻。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定。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露天、半露天稻桿、蘆華、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別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相應規定增加25%。
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5000m3或一個秸桿、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0000t時,宜分設堆場。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表4.2.1和表4.5.1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秸桿、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3的規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材料的火災危險性按類比原則確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類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5. 1. 1 圖示1
5. 1. 1 圖示2
5. 1. 1 圖示3
[注釋]h為室內外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對于住宅建筑,h是否計入建筑高度H詳見附錄A。
5. 1. 1 圖示4
5. 1. 1 圖示5
5. 1. 1 圖示6
5. 1. 1 圖示7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圖示1】
5. 1. 4 圖示1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圖示2】
5. 1. 4 圖示2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釆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圖示】
5. 1. 5 圖示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釆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圖示1】
5. 1. 6 圖示1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圖示2】
5. 1. 6 圖示2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釆用不燃材料;當釆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圖示1】
5. 1. 8 圖示1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圖示2】
5. 1. 8 圖示2
5.19 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5.2 總平面布局


 
5.2.1 在總平面布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2的規定【圖示1】,
5. 2. 2 圖示1
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圖示2】
5. 2. 2 圖示2
      2 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圖示3】,
5. 2. 2 圖示3
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圖示4】
5. 2. 2 圖示4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圖示5】
5. 2. 2 圖示5
      4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圖示6】
5. 2. 2 圖示6
      5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手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圖示7】
5. 2. 2 圖示7
      6 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組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圖示8】
5. 2. 2 圖示8
      7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圖示9】
 5. 2. 2 圖示9
5.2.3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民用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5.2.4 除高層民用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或辦公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圖示】
5. 2. 4 圖示
5.2.5 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或混氣站、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計算【圖示2】;
 
5. 3. 1 圖示1

5. 3. 1 圖示2
 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圖示3】。
5. 3. 1 圖示3
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圖示4】
5. 3. 1 圖示4
5.3.2 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
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圖示1】
5. 3. 2 圖示1
5. 3. 2  圖示1  自動扶梯  剖面示意圖
5. 3. 2 圖示1
5. 3. 2  圖示1  敞開樓梯  平面示意圖  敞開樓梯間  平面示意圖
5. 3. 2 圖示1
5. 3. 2  圖示1  敞開樓梯  剖面示意圖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2】
5. 3. 2 圖示2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釆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圖示】
5. 3. 3 圖示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圖示1】
5. 3. 4 圖示1
      2 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圖示2】
5. 3. 4 圖示2
5. 3. 4 圖示2 1-1
5. 3. 4 圖示2 2-2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圖示3】
5. 3. 4 圖示3
5. 3. 4 圖示3 1-1
5.3.5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圖示1】。
5. 3. 5 圖示1
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圖示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5. 3. 5 圖示2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2條的規定;【圖示3】
5. 3. 5 圖示3
      2 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條的規定;【圖示4】
5. 3. 5 圖示4
      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6.4.14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2】
5.3.6 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圖示1】
      2 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圖示1】
5. 3. 6 圖示1
      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圖示2】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圖示2】
5. 3. 6 圖示2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圖示3】;
5. 3. 6 圖示3
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圖示4】。
5. 3. 6 圖示4
      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
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圖示5】。
5. 3. 6 圖示5
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圖示6】。
5. 3. 6 圖示6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釆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圖示7】。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 3. 6 圖示7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
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圖示7】
      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應結合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圖示】
5. 4. 2 圖示
5.4.3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圖示1】。
5. 4. 3 圖示1
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2】;
5. 4. 3 圖示2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圖示3】。
5. 4. 3 圖示3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圖示4】
5. 4. 3 圖示4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圖示1】;
5. 4. 4 圖示1
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圖示2】;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 4. 4 圖示2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圖示3】
5. 4. 4 圖示3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4】
5. 4. 4 圖示4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圖示5】
5. 4. 4 圖示5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圖示6】
5. 4. 4 圖示6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圖示1】;
5. 4. 5 圖示1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2】;
5. 4. 5 圖示2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圖示3】。
5. 4. 5 圖示3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圖示4】
5. 4. 5 圖示4
5.4.6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圖示1】;
5. 4. 6 圖示1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2】;
5. 4. 6 圖示2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圖示3】。
5. 4. 6 圖示3
5.4.7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釆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圖示1】;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覿定:
5. 4. 7 圖示1
      1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圖示2】
5. 4. 7 圖示2
      2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圖示3】
5. 4. 7 圖示3
      3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圖示4】
5. 4. 7 圖示4
      4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圖示5】
5. 4. 7 圖示5
      5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飾,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8 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圖示1】。
5. 4. 8 圖示1
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2】【圖示3】:
      1 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 4. 8 圖示2
5. 4. 8 圖示3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圖示3】
      2 宜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圖示1】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圖示1】【圖示2】
      4 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圖示3】
      5 確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圖示2】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1】【圖示2】【圖示3】
5. 4. 9 圖示1 圖示2
5. 4. 9 圖示3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5. 4. 10 圖示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圖示1】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圖示1】,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它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圖示2】【圖示3】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 4. 11 圖示1
5. 4. 11 圖示1 1-1
5. 4. 11 圖示2
5. 4. 11 圖示3 平面示意圖一
5. 4. 11 圖示3 平面示意圖二
5. 4. 11 圖示3 平面示意圖三
5. 4. 11 圖示3 平面示意圖四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圖示1】;
5. 4. 12 圖示1
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圖示2】;
5. 4. 12 圖示2
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圖示3】,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5. 4. 12 圖示3 民用建筑 平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3  民用建筑  平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3 民用建筑 剖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3  民用建筑  平面示意圖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圖示4】,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
5. 4. 12 圖示4
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莊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圖示5】。
5. 4. 12 圖示5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圖示6】
5. 4. 12 圖示6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圖示7】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行樓板分隔。
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圖示7】【圖示8】
5. 4. 12 圖示7 鍋爐房、變壓器室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首層時 平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7  鍋爐房、變壓器室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首層時  平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7 鍋爐房、變壓器室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地下層時 平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7  鍋爐房、變壓器室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地下層時  平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8 鍋爐房、變壓器室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 剖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8  鍋爐房、變壓器室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  剖面示意圖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9】
5. 4. 12 圖示9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平面示意圖一
5. 4. 12  圖示9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平面示意圖一
5. 4. 12 圖示9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平面示意圖二
5. 4. 12  圖示9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平面示意圖二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圖示10】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莊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圖示10】
5. 4. 12 圖示10 平面示意圖
5. 4. 12 圖示10 1-1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 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圖示1】
      2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圖示2】
      3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1】
      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圖示3】
      5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 4. 13 圖示1
5. 4. 13 圖示2
5. 4. 13 圖示3
5.4.14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總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圖示1】
5. 4. 14 圖示1
      2 當總容量大于15m3時,儲罐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的規定;
      3 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2】
5. 4. 14 圖示2
5.4.15 設置在建筑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圖示1】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圖示2】

      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 4. 15 圖示1
5. 4. 15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5. 4. 15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5. 4. 15 圖示2 剖面示意圖
5. 4. 15  圖示2  剖面示意圖
5.4.16 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釆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圖示1】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表5.4.17的規定;【圖示2】
表5.4.17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圖示2】
      5 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圖示1】【圖示2】

      6 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 4. 17 圖示1
5. 4. 17 圖示2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應根據其建筑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圖示1】【圖示2】【圖示3】【圖示4】
5. 5. 2 圖示1 首層平面示意圖
5. 5. 2  圖示1  首層平面示意圖
5. 5. 2 圖示1 標準層平面示意圖
5. 5. 2  圖示1  標準層平面示意圖
5. 5. 2 圖示2
5. 5. 2 圖示3
5. 5. 2 圖示4
5.5.3 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圖示】
5. 5. 3 圖示
5.5.4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圖示】
5. 5. 4 圖示
5.5.5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500㎡、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圖示1】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圖示2】、
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圖示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圖示4】
5. 5. 5 圖示1
5. 5. 5 圖示2
5. 5. 5 圖示3
5. 5. 5 圖示4
5.5.6 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圖示】
5. 5. 6 圖示
5.5.7 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圖示】
 5. 5. 7 圖示
II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圖示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圖示2】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筑。【圖示3】
表5.5.8  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
 
5. 5. 8 圖示1 首層平面示意圖
5. 5. 8  圖示1  首層平面示意圖
5. 5. 8 圖示1 標準層平面示意圖
5. 5. 8  圖示1  標準層平面示意圖
5. 5. 8 圖示2
5. 5. 8 圖示3 首層平面示意圖
5. 5. 8  圖示3  首層平面示意圖
5. 5. 8 圖示3 1-1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
5. 5. 8  圖示3  1-1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

5. 5. 8 圖示3 2-2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5. 5. 8  圖示3  2-2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5. 5. 8 圖示3 3-3 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5. 5. 8  圖示3  3-3  四級耐火等級建筑
5.5.9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 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圖示1】;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圖示2】;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5. 5. 9 圖示1
5. 5. 9 圖示2
5.5.10 高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釆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 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5. 5. 10 圖示
5.5.11 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公共建筑,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時,
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筑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圖示】
5. 5. 11 圖示
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圖示】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范有關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5. 5. 12 圖示
5.5.13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圖示1】,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圖示2】:
      1 醫療建筑、旅館、公寓、老年人建筑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 5. 13 圖示1
5. 5. 13 圖示2
5.5.14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圖示】。
5. 5. 14 圖示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圖示】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75m2;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50m2且疏散門的凈寬虔不小于0.9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子20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5. 5. 15 圖示
5.5.1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圖示1】
      2 對于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人~700人。【圖示2】
5. 5. 16 圖示1

 
5. 5. 16 圖示2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的規定。【圖示1】【圖示2】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圖示3】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圖示4】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圖示1】【圖示2】【圖示3】【圖示4】
5. 5. 17 圖示1 
5. 5. 17 圖示2
5. 5. 17 圖示3
5. 5. 17 圖示4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
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圖示5】
5. 5. 17 圖示5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圖示6】
5. 5. 17 圖示6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圖示7】
5. 5. 17 圖示7
5.5.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圖示1】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圖示2】【圖示3】
表5.5.18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m)

5. 5. 18 圖示1
5. 5. 18 圖示2
5. 5. 18 圖示3
5.5.19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圖示1】。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圖示2】。
5. 5. 19 圖示1
5. 5. 19 圖示2
5.5.20 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圖示1】
      2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0-1的規定計算確定.【圖示2】
表5.5.20-1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0-2的規定計算確定。【圖示3】
表5.5.20-2   體育館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注:表5.5.20-2中對應較大座位數范圍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對應相鄰較小座位數范圍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對于觀眾廳座位數少于3000個的體育館,計算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時,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表5.5.20-1的規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圖示2】【圖示3】
 5. 5. 20 圖示1
5. 5. 20 圖示2
5. 5. 20 圖示3
5.5.2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1-1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內下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內上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圖示1】
5. 5. 21 圖示一 標準層平面示意圖
5. 5. 21  圖示一  標準層平面示意圖
5. 5. 21 圖示一 1-1
5. 5. 21  圖示一  1-1
5. 5. 21 圖示一 2-2
5. 5. 21  圖示一  2-2

5. 5. 21 圖示一 3-3
5. 5. 21  圖示一  3-3
表5.5.21-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確定。【圖示2】
5. 5. 21 圖示2
      3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圖示3】
5. 5. 21 圖示3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1.0人/㎡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人/㎡計算;【圖示4】
5. 5. 21 圖示4
      5 有固定座位的場所,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6 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展覽廳的建筑面積和人員密度計算,展覽廳內的人員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7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確定。【圖示5】
5. 5. 21 圖示5
5. 5. 21 圖示5 1-1
表5.5.21-2   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人/㎡)
5.5.22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圖示】
5. 5. 22 圖示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1】【圖示2】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釆用乙級防火窗。
5. 5. 23 圖示1 
5. 5. 23 圖示2 避難層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避難層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避難間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避難間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防煙樓梯在避難層上下層斷開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防煙樓梯在避難層上下層斷開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1-1
5. 5. 23  圖示2  1-1
5. 5. 23 圖示2 防煙樓梯在避難層分隔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防煙樓梯在避難層分隔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防煙樓梯在避難層同層錯位平面示意圖
5. 5. 23  圖示2  防煙樓梯在避難層同層錯位平面示意圖
5.5.24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0㎡確定。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 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5. 5. 24 圖示
Ⅲ住宅建筑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平方米,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圖示1】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圖示2】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圖示3】
5. 5. 25 圖示1
5. 5. 25 圖示2
5. 5. 25 圖示3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1】【圖示2】【圖示3】。
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 5. 26 圖示1
5. 5. 26 圖示2
5. 5. 26 圖示3 較低單元屋頂平面示意圖
5. 5. 26  圖示3  較低單元屋頂平面示意圖
5. 5. 26 圖示3 1-1
5. 5. 26  圖示3  1-1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釆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釆用敞開樓梯間。【圖示1】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圖示2】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3】
5. 5. 27 圖示1
5. 5. 27 圖示2
5. 5. 27 圖示3
5.5.28 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應釆用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 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
      4 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且短邊不應小于2.4m。
5. 5. 28 圖示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的規定。【圖示1】
表5.5.29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圖示2】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圖示3】
        3住宅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圖示1】【圖示2】【圖示3】
        4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圖示4】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圖示5】
3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圖示6】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圖示7】
5. 5. 29 圖示1 圖示2
5. 5. 29 圖示3
5. 5. 29 圖示4
5. 5. 29 圖示5
5. 5. 29 圖示6
5. 5. 29 圖示7
5.5.30 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圖示】
5. 5. 30 圖示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用乙級防火門,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5. 5. 32 圖示

6 建筑構造


6.1 防火墻


 
6.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圖示1】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圖示2】。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
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圖示3】
6. 1. 1 圖示1
6. 1. 1 圖示2
6. 1. 1 圖示3
6.1.2 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圖示】
6. 1. 2 圖示
6.1.3 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圖示1】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釆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圖示2】
6. 1. 3 圖示1
6. 1. 3 圖示2
6.1.4 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圖示1】,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圖示2】;
釆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圖示3】。
6. 1. 4 圖示1
6. 1. 4 圖示2
6. 1. 4 圖示3
6.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圖示1】。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圖示2】。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圖示3】。

6. 1. 5 圖示1
6. 1. 5 圖示2
6. 1. 5 圖示3
6.1.6 除本規范第6.1.5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確需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釆用不燃材料【圖示1】;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圖示2】。
6. 1. 6 圖示1
6. 1. 6 圖示2
6.1.7 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2.1 劇場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釆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圖示1】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2】舞臺下部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釆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圖示2】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圖示3】,觀察孔和放映孔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圖示4】
6. 2. 1 圖示1
6. 2. 1 圖示2
6. 2. 1 圖示3
6. 2. 1 圖示4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圖示】
6. 2. 2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2. 2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2. 2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2. 2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2. 2 圖示 1-1
6. 2. 2  圖示  1-1
6. 2. 2 圖示 2-2
6. 2. 2  圖示  2-2
6.2.3 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1 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圖示1】
      2 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圖示1】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圖示2】
      4 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圖示3】,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圖示4】;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圖示5】
      6 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圖示6】
6. 2. 3 圖示1
6. 2. 3 圖示2
6. 2. 3 圖示3
6. 2. 3 圖示4
6. 2. 3 圖示5
6. 2. 3 圖示6
6.2.4 建筑內的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圖示1】。
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圖示2】。
6. 2. 4 圖示1
6. 2. 4 圖示2 單元式住宅平面示意圖
6. 2. 4  圖示2  單元式住宅平面示意圖
6. 2. 4 圖示2 1-1 剖面示意圖
6. 2. 4  圖示2  1-1  剖面示意圖
6.2.5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圖示1】。
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單、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圖示2】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圖示3】
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6. 2. 5 圖示1 剖面示意圖
6. 2. 5  圖示1  剖面示意圖
6. 2. 5 圖示1 平面示意圖 1-1
6. 2. 5  圖示1  平面示意圖  1-1

6. 2. 5 圖示2
6. 2. 5 圖示3
6.2.6 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符合本規范第6.2.5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圖示】
6. 2. 6 圖示
6.2.7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設置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逋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
6. 2. 7 圖示
6.2.8 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墻體內的絕熱層時,宜采用不燃絕熱材料在每層樓板處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極限。【圖示1】。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絕熱層宜釆用不燃性墻體分隔。【圖示2】
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釆用泡沫塑料作內絕熱層時,絕熱層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圖示1】,且絕熱層的表面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圖示2】。
冷庫的庫房與加工車間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確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開口時,應采取防火隔間等措施進行分隔,隔間 兩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冷庫的氨壓縮機房與加工車間貼鄰時,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圖示3】
6. 2. 8 圖示1
6. 2. 8 圖示2
6. 2. 8 圖示3
6.2.9 建筑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置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置其他開口【圖示1】
6. 2. 9 圖示1
      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圖示2】
6. 2. 9 圖示2
      3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圖示3】
6. 2. 9 圖示3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圖示4】
6. 2. 9 圖示4
      4 建筑內的垃圾道宜靠外墻設置,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應釆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應能自行關閉。【圖示5】
6. 2. 9 圖示5
      5 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規定的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圖示6】
6. 2. 9 圖示6
6.2.10 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建筑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圖示】
6. 2. 10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2. 10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2. 10 圖示 1-1
6. 2. 10  圖示  1-1

6.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6.3.1 在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悶頂內釆用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圖示】
6. 3. 1 圖示
6.3.2 層數超過2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m。【圖示】
6. 3. 2 圖示
6.3.3 內有可燃物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凈寬度和凈高度均不小于0.7m的悶頂入口【圖示1】;對于公共建筑,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于2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圖示2】
6. 3. 3 圖示1
6. 3. 3 圖示2
6.3.4 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和變形縫的構造基層應釆用不燃材料。【圖示1】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筑內的變形縫,確需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變形措施,并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圖示2】
6. 3. 4 圖示1
6. 3. 4 圖示2
6.3.5 防煙、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筑內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處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圖示1】
風管穿過防火隔墻、樓板及防火墻處時,穿越出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應釆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釆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圖示2】
6. 3. 5 圖示1
6. 3. 5 圖示2
6.3.6 建筑內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墻的兩側宜采取阻火措施。【圖示】
6. 3. 6 圖示
6.3.7 建筑屋頂上的開口與鄰近建筑或設施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2. 10 圖示 2-2
6. 2. 10  圖示 2-2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1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圖示1】
      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圖示2】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圖示3】
      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圖示4】
      5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圖示3】
      6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圖示4】。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圖示5】,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釆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圖示6】。
6. 4. 1 圖示1
6. 4. 1 圖示2
6. 4. 1 圖示3
6. 4. 1 圖示4
6. 4. 1 圖示5
6. 4. 1 圖示6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圖示1】,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圖示2】或釆用防煙樓梯間【見地6.4.3條】。
      2 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圖示3】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圖示4】;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圖示1】。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圖示5】
6. 4. 2 圖示1
6. 4. 2 圖示2
6. 4. 2 圖示3
6. 4. 2 圖示4
6. 4. 2 圖示5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煙設施。【圖示1】【圖示2】【圖示3】
      2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圖示3】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1】【圖示2】【圖示3】
      5 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圖示4】,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圖示1】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它走道和房間分隔。【圖示5】
6. 4. 3 圖示1
6. 4. 3 圖示2
6. 4. 3 圖示3 圖示4
6. 4. 3 圖示5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圖示1】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圖示2】;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釆用封閉樓梯間【圖示3】。
      2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示2】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圖示3】,確需共用樓梯間時,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圖示4】。
6. 4. 4 圖示1
6. 4. 4 圖示2
6. 4. 4 圖示3
6. 4. 4 圖示4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6. 4. 5 圖示
6.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釆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圖示1】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工作的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其疏散樓梯可采用敞開樓梯或利用凈寬度不小于0.90m、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屬梯。【圖示2】
6. 4. 6 圖示1
6. 4.6 圖示2
6.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圖示1】;需釆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圖示2】。
6. 4. 7 圖示1
6. 4. 7 圖示2
6.4.8 建筑內的公共疏散樓梯,其兩梯段及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0mm。【圖示】
6. 4. 8 圖示
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圖示】
6. 4. 9 圖示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圖示】
6. 4. 10 圖示
6.4.11 建筑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圖示1】,不應釆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圖示2】。
6. 4. 11 圖示1
6. 4. 11 圖示2
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圖示3】。
6. 4. 11 圖示3
      2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圖示4】,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圖示5】。
6. 4. 11 圖示4
6. 4. 11 圖示5
      3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圖示6】
6. 4. 11 圖示6
      4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圖示7】
6. 4. 11 圖示7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分隔后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
      2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3 確需設置防風雨蓬時,防風雨蓬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6. 4. 12 圖示 地下一層平面示意圖
6. 4. 12  圖示  地下一層平面示意圖
6. 4. 12 圖示 1-1
6. 4. 12  圖示  1-1
6.4.13 防火隔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防火隔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6.0㎡。
      2 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 不同防火分區通向防火隔間的門不應計入安全出口,門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4m。
      4 防火隔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 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 4. 13 圖示
6.4.14 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走道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圖示1】
      2 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圖示1】;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圖示2】。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離不應大于60m【圖示1】。
      3 避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圖示1】
      4 避難走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圖示1】
      5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開向前室的門應釆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釆用乙級防火門。【圖示1】
      6 避難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圖示1】
6. 4. 14 圖示1
6. 4. 14 圖示2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6.5.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圖示1】
6. 5. 1 圖示1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圖示2】
6. 5. 1 圖示2
      4 除本規范第6.4.11條第4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 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圖示3】,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圖示4】。
6. 5. 1 圖示3
6. 5. 1 圖示4
      6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7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的規定。
6.5.2 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 16809的有關規定。【圖示】
6. 5. 2 圖示
6.5.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膈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圖示】
      2 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4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6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定。
6. 5. 3 圖示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6.1 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棧橋,均應釆用不燃材料。【圖示】
6. 6. 1 圖示
6.6.2 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圖示】
6. 6. 2 圖示
6.6.3 封閉天橋、棧橋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門洞以及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圖示】
6. 6. 3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6. 3  圖示  平面示意圖
6. 6. 3 圖示 剖面示意圖
6. 6. 3  圖示  剖面示意圖
6.6.4 連接兩座建筑物的天橋、連廊,應釆取防止火災在兩座建筑間蔓延的措施。當僅供通行的天橋、連廊釆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橋、連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時,該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圖示】
6. 6. 4 圖示 天橋平面示意圖
6. 6. 4  圖示 天橋平面示意圖
6. 6. 4 圖示 1-1
6. 6. 4  圖示 1-1
6. 6. 4 圖示 連廊平面示意圖
6. 6. 4  圖示 連廊平面示意圖
6. 6. 4 圖示 2-2
6. 6. 4  圖示 2-2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6.7.1 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注釋】
6. 7. 1 注釋
6.7.2 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 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3 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圖示1】。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圖示2】。
6. 7. 2 圖示1
6. 7. 2 圖示2
6.7.3 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圖示】
6. 7. 3 圖示
6.7.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圖示】
6.7.5 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2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 7. 4 圖示 6. 7. 5 圖示
6.7.6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6. 7. 6 圖示
6.7.7 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圖示1】
      2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圖示2】
6. 7. 7 圖示1
6. 7. 7 圖示2
6.7.8 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釆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范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釆用B1、B2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它層不應小于5mm。【圖示】
6. 7. 8 圖示
6.7.9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圖示】
6. 7. 9 圖示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釆用B1、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圖示1】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圖示2】
6. 7. 10 圖示1
6. 7. 10 圖示2
6.7.11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6.7.12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1.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m。【圖示1】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圖示2】。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圖示3】。
7. 1. 1 圖示1
7. 7. 1 圖示2
7. 7. 1 圖示3
7.1.2 高層民用建筑,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等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圖示1】;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圖示2】。
7. 1. 2 圖示1
7. 1. 2 圖示2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見7.1.2圖示1】

7.1.4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圖示1】;當該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圖示2】。
7. 1. 4 圖示1
7. 1. 4 圖示2
7.1.5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圖示】
7. 1. 5 圖示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1】
      1 儲量大于表7.1.6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表7.1.6 堆場或儲罐區的儲量
      2 占地面積大于30000平方米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m【圖示2】。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圖示3】。
      3 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可燃材料堆垛不應小于5m。【圖示2】
7. 1. 6 圖示1
7. 1. 6 圖示2
7. 1. 6 圖示3
7.1.7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于2m。【圖示】
7. 1. 7 圖示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圖示】
      1 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 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 1. 8 圖示
消防車道基本尺寸要求消防車道轉彎半徑參考
7.1.9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圖示1】。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圖示2】。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廠區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7. 1. 9 圖示1
7. 1. 9 圖示2
7.1.10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確需平交時,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圖示】
7. 1. 10 圖示
[注釋]各種消防車的滿載總重量(kg)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圖示1】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圖示2】
7. 2. 1 圖示1
7. 2. 1 圖示2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均不應小于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 2. 2 圖示
7.2.3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見7.2.2圖示】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圖示】
7. 2. 5 圖示

7.3 消防電梯


 
7.3.1 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圖示1】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圖示2】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圖示3】,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圖示4】
7. 3. 1 圖示1
7. 3. 1 圖示2
7. 3. 1 圖示3
7. 3. 1 圖示4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臺。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倉庫),每個防火分區內宜設置1臺消防電梯,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設置電梯,任一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人的高層塔架;【圖示1】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平方米的丁、戊類廠房。【圖示2】
7. 3. 3 圖示1
7. 3. 3 圖示2
7.3.4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圖示2】,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1】:
      1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應符合本規范第5.5.28條和第6.4.3條的規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5.5.27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7. 3. 5 圖示2
7. 3. 5 圖示1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示】
7. 3. 6 圖示
7.3.7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圖示】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見7.3.8圖示】
7. 3. 7 圖示
7.3.8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
      1 應能每層停靠;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60s;
      4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面板應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 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7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7. 3. 8 圖示

7.4 直升機停機坪【圖示】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距離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并應設置應急照明;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定。
7. 4 圖示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


 
8.1.1 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裉據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8.1.2 城鎮(包括居住醫、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
      2 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 其他高層建筑;
      4 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 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總容積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 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圖示1】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圖示2】
      3 疏散門應直逋室外或安全出口。【圖示3】
8. 1. 6 圖示1
8. 1. 6 圖示2
8. 1. 6 圖示3
8.1.7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圖示1】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圖示2】或地下一層【圖示3】,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3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圖示2】【圖示3】
      4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圖示2】【圖示3】

      5 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規定。
8. 1. 7 圖示1
8. 1. 7 圖示2
8. 1. 7 圖示3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圖示】
8. 1. 8 圖示 設在建筑首層的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
8. 1. 8  圖示  設在建筑首層的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
 8. 1. 8 圖示 設在建筑地下的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
8. 1. 8  圖示  設在建筑地下的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控制室
8.1.9  設置在建筑內的防排煙風機應設置在不同的專用機房內,有關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7條的規定。
8.1.10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1.11  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墑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2 設置在建筑室內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
8.1.13 有關消防系統及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等標準的規定。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和倉庫;
      2 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 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立方米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2 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立方米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立方米的戊類廠房(倉庫)。
      3 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筑。
8.2.3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8.3 自動滅火系統


 
8.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 占地面積大于1500㎡的木器廠房;
      4 泡沬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 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6 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的火柴倉庫;
      3 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的空郵袋庫;
      4 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 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庫;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 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米的辦公建筑等;
      4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 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 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 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 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釆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 乒兵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 建筑面積大于60㎡或儲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 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積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的電影攝影棚。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 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 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庫房;
      7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沬滅火系統;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沬滅火系統;
       3 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 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3.11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卷煙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 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示】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 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 4. 2 圖示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 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圖示1】
8. 5. 1 圖示1
      2 消防電梯間前室【圖示2】或合用前室【圖示3】;
8. 5. 1 圖示2
8. 5. 1 圖示3
      3 避難走道的前室【圖示4】、避難層(間)【圖示5】。
8. 5. 1 圖示4
8. 5. 1 圖示5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圖示6】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軹要求。【圖示7】
8. 5. 1 圖示6 防煙樓梯間前室
8. 5. 1  圖示6  防煙樓梯間前室
8. 5. 1 圖示6 合用前室
8. 5. 1  圖示6  合用前室
8. 5. 1 圖示7(一)
8. 5. 1  圖示7(一)
 
8. 5. 1 圖示7(二)
8. 5. 1  圖示7(二) 
8.5.2 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圖示1】
8. 5. 2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一)
8. 5. 2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一)
8. 5. 2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二)
8. 5. 2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二)

2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圖示2】
8. 5. 2 圖示2
3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圖示3】
8. 5. 2 圖示3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圖示4】
8. 5. 2 圖示4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圖示1】
      2 中庭;【圖示2】
      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圖示2】
      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圖示2】
      5 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圖示3】
8. 5. 3 圖示1
8. 5. 3 圖示2
8. 5. 3 圖示3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圖示】
8. 5.4 圖示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平面示意圖(一)
8. 5.4  圖示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平面示意圖(一)
8. 5.4 圖示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平面示意圖(二)
8. 5.4  圖示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平面示意圖(二)
8. 5.4 圖示 地上建筑平面示意圖
8. 5.4  圖示  地上建筑平面示意圖
 

9 供曖、通風和空氣調節


9.1 一般規定


 
9.1.1 供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釆取防火措施。
9.1.2 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凈化處理,并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布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4 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9.1.5 當空氣中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時,水平排風管全長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
9.1.6 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且不應緊貼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

9.2 供暖


 
9.2.1 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輸煤廊的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9.2.2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 下列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9.2.4 供暖管填不應穿過存在與供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確需穿過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9.2.5 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大于100℃時,不應小于100mm或釆用不燃材料隔熱;
      2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不大于100℃時,不應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9.2.6 建筑內供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
      2 對于其他建筑,宜釆用不燃材料,不得釆用可燃材料。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9.3.1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層。當管道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或防火閥時,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豎向風管應設置在管井內。
9.3.2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
9.3.3 甲、乙、丙類廠房內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置。當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在進入生產車間處設置防火閥時,各層的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可合用一個送風系統。
9.3.4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布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
9.3.5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采用濕式除塵器。
9.3.6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并宜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9.3.7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布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筑內,建筑外墻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于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釆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9.3.8 凈化或輸送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或管道,均應設置泄壓裝置。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9.3.9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風系統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 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3 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9.3.10 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9.3.11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1 穿越防火分區處;
      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3 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4 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 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注:當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置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

9.3.12 公共建筑的浴查、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公共建筑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堅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9.3.13 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
      2 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
      3 在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的規定。
9.3.14 除下列情況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材料;
      2 體育館、展覽館、候機(車、船)建筑(廳)等大空間建筑,單、多層辦公建筑和丙、丁、戊類廠房內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墻處設置防火閥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9.3.15 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手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9.3.16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采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
      2 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

10 電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 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5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規范第10.1.1和10.1.2條外的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10.1.4 消防用電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筑,當釆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10.1.6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10.1.7 消防配電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配電支線不宜穿越防火分區。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9 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按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宜獨立設置。
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10.1.10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3 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圖示1】
10. 2. 1 圖示1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3或總容積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圖示2】
10. 2. 1 圖示2
表10. 2. 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離(m)
表10. 2. 1
10.2.2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10.2.3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釆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10.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爐。
       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釆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10.2.6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10.2.7 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圖示1】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圖示2】
        3 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圖示3】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圖示4】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 3. 1 圖示1
10. 3. 1 圖示2
10. 3. 1 圖示3
10. 3. 1 圖示4
10.3.2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 lx;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 lx;對于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 lx;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 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圖示】;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10. 3. 4 圖示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圖示1】
10. 3. 5 圖示1
        2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圖示2】
10. 3. 5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10. 3. 5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10. 3. 5 圖示2 1-1
10. 3. 5  圖示2  1-1
10.3.6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 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10.3.7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的規定。

11 木結構建筑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執行。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1的規定。【圖示1】【圖示2】
表11.0.1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表11. 0. 1
11. 0. 1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一)
11. 0.  1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一)
11. 0. 1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二)
11. 0.  1  圖示1  平面示意圖(二)
11. 0. 1 圖示1 住宅建筑平面示意圖

11. 0.  1  圖示1  住宅建筑平面示意圖
11. 0. 1 圖示2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圖示3】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圖示4】
       3 當建筑的層數不超過2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600㎡且防火墻間的建筑長度小于60m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圖示5】
11. 0. 1 圖示3
11. 0. 1 圖示4
11. 0. 1 圖示5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圖示1】、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圖示2】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圖示如下:
11. 0. 2 圖示1
11. 0. 2 圖示2
2 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3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2的規定【圖示3】,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的規定。
表11.0.2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表11. 0. 2
11. 0. 2 圖示3 平面示意圖
11. 0. 2  圖示3  平面示意圖
11. 0. 2 圖示3 木骨架組合墻體示意圖
11. 0. 2  圖示3  大骨架組合墻體示意圖
11.0.3 甲、乙、丙類廠房(庫房)不應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時,其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應符合表11.0.3-1的規定【圖示1】,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1.0.3-2的規定【圖示2】。
 表11.0.3-1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的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
表11. 0. 3-1
 表11.0.3-2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表11. 0. 3-2
注:1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對于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2 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普通木結構建筑)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普通木結構建筑)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輕型木結構建筑)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輕型木結構建筑)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膠合木結構建筑一)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膠合木結構建筑一)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膠合木結構建筑二)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膠合木結構建筑二)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木結構組合建筑)
11. 0. 3  圖示1  剖面示意圖(木結構組合建筑)
[注釋]
11. 0. 3 圖示2 平面示意圖
11.0.4 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圖示1】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圖示2】
 11. 0. 4 圖示1
11. 0. 4 圖示2
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內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的設置及其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4.12條~第5.4.15條和第6.2.3條~第6.2.6條的規定。
11.0.6 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圖示】
11. 0. 6 圖示 木結構住宅剖面示意圖
11. 0. 6  圖示  木結構住宅剖面示意圖
11. 0. 6 圖示 木結構住宅平面示意圖
11. 0. 6  圖示  木結構住宅平面示意圖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圖示1】
11. 0. 7 圖示1 1-1
11. 0. 7  圖示1  1-1
11. 0. 7 圖示1 平面示意圖
11. 0. 7  圖示1  平面示意圖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定。【圖示2】
表11.0.7-1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表11. 0. 7-1
 
11. 0. 7 圖示2
        3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圖示3】
11. 0. 7 圖示3
        4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圖示4】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表11. 0. 7-2
11. 0. 7 圖示4
11.0.8 丁、戊類木結構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分別不應大于50m和60m【圖示】,其他安全疏散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3.7節的規定。
11. 0. 8 圖示
11.0.9 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墻體內或穿過樓板、墻體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與墻體、樓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住宅建筑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采用防火隔熱措施。
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0.10的規定。【圖示1】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圖示2】
表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表11. 0. 10
11. 0. 10 圖示1
11. 0. 10 圖示2
注:1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或木結構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為4m【圖示3】;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10%時,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圖示4】。
        2 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圖示5】,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圖示6】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時,防火間距不限【圖示7】。
11. 0. 10 圖示3
11. 0. 10 圖示4
11. 0. 10 圖示5
11. 0. 10 圖示6
11. 0. 10 圖示7
11.0.11 木結構墻體、樓板及封閉吊頂或屋頂下的密閉空間內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長度或寬度均不應大于20m,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墻體的豎向分隔高度不應大于3m。【圖示1】
       11. 0. 11 圖示1 平面示意圖
11. 0. 11  圖示1  平面示意圖
11. 0. 11 圖示1 木結構建筑剖面示意圖
11. 0. 11  圖示1  木結構建筑剖面示意圖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每層樓梯梁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圖示2】
11. 0. 11 圖示2
11.0.12 木結構建筑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3層并應設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釆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圖示1】
11. 0. 12 圖示1
水平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防火墻分隔。【圖示2】
11. 0. 12 圖示2
        2 當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之間按上款規定進行了防火分隔時,木結構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執行本規范對木結構建筑和其他結構建筑的規定;其他情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規定【圖示3】
11. 0. 12 圖示3 剖面示意圖(一)
11. 0. 12  圖示3  剖面示意圖(一)
11. 0. 12 圖示3 剖面示意圖(二)
11. 0. 12  圖示3  剖面示意圖(二)
       3 室內消防給水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體積或層數和用途按本規范第8章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室外消防給水應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確定。
11.0.1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的木結構公共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謦裝置。
11.0.14 木結構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防火構造要求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5等標準的規定。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簡稱隧道)的防火設計應綜合考慮隧道內的交通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條件、長度等因素。
12.1.2 單孔和雙孔隧道應按其封閉段長度和交通情況分為一、二、三、四類,并應符合表12.1.2的規定。
表12.1.2單孔和雙孔隧道分類
 表12. 1. 2
12.1.3 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其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對于一、二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C第C.0.1條規定的RABT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00h和1.50h;對于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C第C.0.1條規定的HC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2 其他類別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規定;對于三類隧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對于四類,耐火極限不限。
12.1.4 隧道內的地下設備用房、風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面的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2.1.5 除嵌縫材料外,隧道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12.1.6 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底隧道宜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1000m~1500m。
        2 非水底隊道應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不宜大于1000m。
        3 車行橫通道應沿垂直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車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4 車行橫通道和車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5 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 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250m~300m;
        2 人行疏散橫通道應沿垂直雙孔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3 人行橫通道可利用車行橫通道。
        4 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凈高度不應小于2.1m。
        5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釆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2.1.8 單孔隧道宜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
12.1.9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12.1.10 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它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2.2.1 在進行城市交通的規劃和設計時,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四類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12.2.2 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消防用水量應按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和隧道全線同一時間發生一次火災計算確定。一、二類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三類隧道,不應小于2.0h。
        3 隧道內的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所有滅火設施的用水量之和計算。
        4 隧道內宜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應釆取防凍措施;當釆用干式給水系統時,應在管網的最高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管道的充水時間不宜大于90s。
        5 隧道內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30L/s。對于長度小于1000m的三類隧道,隧道內、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別為10L/s和20L/s。
        6 管道內的消防供水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處的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7 在隧道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 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1.1m。
        9 設置消防水泵供水設施的隧道,應在消火栓箱內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10 應在隧道單側設置室內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內應配置1支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1盤長25m、直徑65mm的水帶,并宜配置消防軟管卷盤。
12.2.3 隧道內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設施應考慮排除滲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滅火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釆取防止事故時可燃液體或有害液體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隧道內應設置ABC類滅火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并設置3條及以上車道的的三類隧道,在隧道兩側均應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4具;
        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側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具;
        3 滅火器設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m。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12.3.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2 長度不大于3000m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與隧道的通風系統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最不利火災規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處,應設置隧道內發生火災時能提示車輛禁入隧道的警報信號裝置。
12.4.2 一、二類隧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裝置;
        2 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內每隔100m~150m處,應設置報警電話和報警按鈕;
        3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或應每隔100m~150m處設置發光警報裝置。
12.4.3 隧道用電纜通道和主要設備用房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4 對于可能產生屏蔽的隧道,應設置無線通信等保證滅火時通信聯絡暢通的設施。
12.4.5 封閉段長度超過1000m的隧道宜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8.1.7條和第8.1.8條的規定。
隧道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

12.5 供電及其他


 
12.5.1 ―、二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三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
12.5.2 隧道的消防電源及其供電、配電線路等的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0.1節的規定。
12.5.3 隧道兩側、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應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一、二類隧道內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5h;其他隧道,不應小于1.0h。其他要求可按本規范第10章的規定確定。
12.5.4 隧道內嚴禁設置可燃氣體管道;電纜線槽應與其他管道分開敷設。當設置10kV及以上的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體與其他區域分隔。
12.5.5 隧道內設置的各類消防設施均應采取與隧道內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明顯的發光指示標志。
 

附錄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圖示1】
A. 0. 1 圖示1 
      2 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圖示2】
A. 0. 1 圖示2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圖示3】
A. 0. 1 圖示3
        4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
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圖示5】
A. 0. 1 圖示5
        5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圖示6】
A. 0. 1 圖示6
        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A.0.2圖示1】【A.0.2圖示2】
A.0.2 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筑層數:
      1 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圖示1】
      2 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圖示2】
      3 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圖示1】
A. 0. 2 圖示1 A. 0. 2 圖示2

附錄B 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


 
B.0.1 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水平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可燃或難燃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圖示1】
建筑物與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建筑外墻至儲罐外壁或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圖示2】【圖示3】
B.0.2 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相鄰兩儲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離。【圖示2】
儲罐與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儲罐外壁至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圖示2】
B.0.3 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兩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圖示3】

B. 0. 1 圖示1
B. 0. 1 圖示2
B. 0. 1 圖示3
B.0.4 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相鄰變壓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離。【圖示】
變壓器與建筑物、儲罐或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變壓器外壁至建筑外墻、儲罐外壁或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圖示】
B. 0. 4 圖示
B.0.5 建筑物、儲罐或堆場與道路、鐵路的防火間距,應為建筑外墻、儲罐外壁或相鄰堆垛外緣距道路最近一側路邊或鐵路中心線的最小水平距離。【圖示】
B. 0.5 圖示

附錄C 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


 
C.0.1 RABT和HC標準升溫曲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可供選擇和附加的試驗程序》GB/T26784的規定。
C.0.2 耐火極限判定標準
      1 當采用HC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處鋼筋的溫度超過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迖到耐火極限。
      2 當采用RABT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處鋼筋的溫度超過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允許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5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肪火規范》GB 50229
《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
《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
《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 5075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 1
《防火門》GB 12955
《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防火卷簾》GB 14102
《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
《防火窗》GB 168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可供選擇和附加的試驗程序》GB/T 26784
《電梯層門耐火試驗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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