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吉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防火統一技術措施
Unified technical measures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DB22/JT 154—2016
主編部門:吉林省建設標準化管理辦公室
批準部門: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實施日期:2016年08月10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6長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實施日期:2016年08月10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6長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公告
第412號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發布吉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防火統一技術措施》的公告
現批準《民用建筑設計防火統一技術措施》為吉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統一編號為:DB22/JT 154-2016,自8月10日起實施。原《民用建筑設計防火統一技術措施》,統一編號為DB22/T 1888-2013(2014年版)同時廢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7月26日
根據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6年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一)的通知》(吉建標[2016]01號)要求,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總結我省建筑設計和建筑火災經驗教訓,由吉林省建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會同有關單位,在《民用建筑設計防火統一技術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的基礎上修訂而成。
本措施主要內容:1 總則,2 術語,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總平面布置,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 防火構造,7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8 防煙與排煙,9 電氣。
與《民用建筑設計防火統一技術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變化:
1.取消了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重復的內容。
2.取消了亞安全區的術語和亞安全區的防火要求。
3.增加了隱形消防車道和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及裙樓的術語。
4.增加了隱形消防車道和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內容。
5.增加了裙房內設置消防電梯的條件。
6.修改了商業服務網點和小型商鋪的防火要求。
7.修改了電影院影廳區公共走道的防火要求。
8.增加了多層公共建筑中設于首層、二層或三層獨立使用的房間的防火要求。
9.修改了躍層式住宅的防火要求。
10.增加了建筑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建筑,相鄰兩個單元之間采用連廊作為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11.修改了多層住宅在屋面設出入口的防火要求。
12.修改了樓梯和前室的部分內容。
13.增加了社會福利機構、城市商業綜合體、汗蒸房的防火要求。
14.對柴油發電機室、燃油燃氣鍋爐房、消防控制室、監控室等房間的自動滅火系統設計進行了局部修改。
15.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車取水口的設置要求及做法。
16.對建筑防排煙系統設計應執行的有關規范作出補充規定。
17.對電氣防火作了以下修改:
本措施主要內容:1 總則,2 術語,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4 總平面布置,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6 防火構造,7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8 防煙與排煙,9 電氣。
與《民用建筑設計防火統一技術措施》DB22/T1888-2013(2014年版)相比,本措施有以下變化:
1.取消了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重復的內容。
2.取消了亞安全區的術語和亞安全區的防火要求。
3.增加了隱形消防車道和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及裙樓的術語。
4.增加了隱形消防車道和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內容。
5.增加了裙房內設置消防電梯的條件。
6.修改了商業服務網點和小型商鋪的防火要求。
7.修改了電影院影廳區公共走道的防火要求。
8.增加了多層公共建筑中設于首層、二層或三層獨立使用的房間的防火要求。
9.修改了躍層式住宅的防火要求。
10.增加了建筑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建筑,相鄰兩個單元之間采用連廊作為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
11.修改了多層住宅在屋面設出入口的防火要求。
12.修改了樓梯和前室的部分內容。
13.增加了社會福利機構、城市商業綜合體、汗蒸房的防火要求。
14.對柴油發電機室、燃油燃氣鍋爐房、消防控制室、監控室等房間的自動滅火系統設計進行了局部修改。
15.增加了消防水池及消防車取水口的設置要求及做法。
16.對建筑防排煙系統設計應執行的有關規范作出補充規定。
17.對電氣防火作了以下修改:
1)取消了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設置電源的要求。
2)取消了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水泵備用泵設置柴油機泵的要求。
3)取消了二級消防負荷的配電要求。
4)取消了消防應急照明配電系統的配電箱設置要求。
5)取消了住宅區域報警控制器的設置要求。
6)修改了柴油發電機組的設置及儲油間的設置要求。
7)修改了消防配電箱、控制箱的設置要求。
8)修改了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的設置場所要求。
9)修改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的要求。
10)修改了住宅消防應急廣播設置的要求。
11)修改了消防控制室的設置要求。
12)修改了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要求。
13)增加了防火門監控系統的設置要求。
14)增加了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設置要求。
15)增加電氣管線、配電箱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設置的要求。
16)增加了小型商鋪外鋪及商業網點消防應急照明供電的要求。
17)增加了消防應急照明聯動的要求。
本措施由吉林省建設標準化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日常監管,由吉林省建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措施的過程中,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吉林省建設標準化管理辦公室(地址:長春市民康路519號,郵編:130041,電話:88931938,電子郵箱:jljsbz@126.com)。
本措施主編單位:吉林省建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本措施參編單位: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
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隊
中水東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吉林省光大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學設計研究院
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員:吳雪嶺 惠群 衣建全 靳威 孫宇 張慧 趙卓 邵子平 于家義 林海 陸明 姚春燕 劉曉杰 高巖
本措施主要審查人員:趙新文 陶樂然 梁春 張乃民 趙英鵬 馬可 張永全
本措施主編單位:吉林省建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本措施參編單位: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
長春市公安消防支隊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隊
中水東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吉林省光大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學設計研究院
本措施主要起草人員:吳雪嶺 惠群 衣建全 靳威 孫宇 張慧 趙卓 邵子平 于家義 林海 陸明 姚春燕 劉曉杰 高巖
本措施主要審查人員:趙新文 陶樂然 梁春 張乃民 趙英鵬 馬可 張永全
1 總則
1.0.1 為了更好的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解決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尚不明確的,并在建筑設計中亟待解決的防火設計問題,制訂本措施。
1.0.2 本措施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1.0.3 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國家其它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2 本措施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1.0.3 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國家其它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
2.0.2 防火單元?fire?unit
在建筑內部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分隔而成獨立的局部空間,該空間的出入口應采用不低于乙級防火門與其它空間分隔。
2.0.3 室內安全區域?indoor?safety
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間)、防火隔間、前室、封閉和防煙樓梯間。
2.0.4 小型商鋪?small?shops
指單獨設置或設在商場等公共建筑的內部且層數不超過二層的小型營業性用房,分為內鋪和外鋪兩種。內鋪為只對內開門且無外門的小型商鋪;外鋪為設在首層或首層及二層對外開門且與其他用房不連通的小型商鋪。
2.0.5 商業內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
由小型商鋪和室內步行街(包括與步行街連通的中庭)組合的建筑空間。
2.0.6 開敞樓梯?open?stairs
沒有墻體圍合的樓梯,或有墻體圍合但開口長度大于樓梯周長1/4的樓梯。
2.0.7 開敞樓梯間?open?stairwell
由墻體圍合且不設置門,其開口長度不大于樓梯間周長1/4的樓梯間。
2.0.8 重要辦公樓?important?office?building
國家級行政辦公建筑、部省級行政辦公建筑、省級金融、電力調度、廣播電視、通信樞紐等辦公建筑。
2.0.9 重要的科研樓、檔案樓?important?laboratory、archives?building
國家級和部省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檔案建筑。
2.0.10 公眾聚集場所?public?gathering?place
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2.0.11 人員密集場所?personnel?intensive?place
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
2.0.2 防火單元?fire?unit
在建筑內部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分隔而成獨立的局部空間,該空間的出入口應采用不低于乙級防火門與其它空間分隔。
2.0.3 室內安全區域?indoor?safety
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間)、防火隔間、前室、封閉和防煙樓梯間。
2.0.4 小型商鋪?small?shops
指單獨設置或設在商場等公共建筑的內部且層數不超過二層的小型營業性用房,分為內鋪和外鋪兩種。內鋪為只對內開門且無外門的小型商鋪;外鋪為設在首層或首層及二層對外開門且與其他用房不連通的小型商鋪。
2.0.5 商業內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
由小型商鋪和室內步行街(包括與步行街連通的中庭)組合的建筑空間。
2.0.6 開敞樓梯?open?stairs
沒有墻體圍合的樓梯,或有墻體圍合但開口長度大于樓梯周長1/4的樓梯。
2.0.7 開敞樓梯間?open?stairwell
由墻體圍合且不設置門,其開口長度不大于樓梯間周長1/4的樓梯間。
2.0.8 重要辦公樓?important?office?building
國家級行政辦公建筑、部省級行政辦公建筑、省級金融、電力調度、廣播電視、通信樞紐等辦公建筑。
2.0.9 重要的科研樓、檔案樓?important?laboratory、archives?building
國家級和部省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科研、檔案建筑。
2.0.10 公眾聚集場所?public?gathering?place
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2.0.11 人員密集場所?personnel?intensive?place
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2.0.12 建筑總長?the?total?length?of?building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單邊長度之和。
2.0.13 沿街長度?the?length?along?the?street
建筑物沿街單邊的長度。
2.0.14 隱形消防車道 stealth fire lane
設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車道要求的車道。
2.0.15 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stealth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設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要求的場地。
2.0.16 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指底層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層與坡頂相連接的建筑。
2.0.17 坡頂、坡底?the?slope?top、the?slope?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兩個臺地,上面一個臺地稱之為坡頂,下面一個臺地稱之為坡底。(如圖2.0.17所示)
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單邊長度之和。
2.0.13 沿街長度?the?length?along?the?street
建筑物沿街單邊的長度。
2.0.14 隱形消防車道 stealth fire lane
設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車道要求的車道。
2.0.15 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stealth field for fire fighting
設于草坪下符合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要求的場地。
2.0.16 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指底層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層與坡頂相連接的建筑。
2.0.17 坡頂、坡底?the?slope?top、the?slope?bottom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兩個臺地,上面一個臺地稱之為坡頂,下面一個臺地稱之為坡底。(如圖2.0.17所示)
2.0.18?底層、吊層、平頂層、上層?bottom?floor、lower?part?of?the?building、ground?floor、the?higher?part?of?the?building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樓層稱為底層,以坡底場地作為室外地面;與坡頂相連接的樓層稱為平頂層,以坡頂場地作為室外地面;平頂層以下、底層以上的樓層稱為吊層;平頂層以上樓層稱為上層。(如圖2.0.17所示)
2.0.19 住宅綜合樓?residential?multiple-use?building
由公共建筑與住宅建筑組合的建筑。
2.0.20 裙樓?The?skirt?building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2.0.21 社會福利機構?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
包括療養院養老機構、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榮院、救助站等其它托養機構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利院兒童活動場所。
2.0.22?躍層式住宅?Residence?of?the?type?that?jump?a?layer
指一戶內有兩個或多個樓層的住宅。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樓層稱為底層,以坡底場地作為室外地面;與坡頂相連接的樓層稱為平頂層,以坡頂場地作為室外地面;平頂層以下、底層以上的樓層稱為吊層;平頂層以上樓層稱為上層。(如圖2.0.17所示)
2.0.19 住宅綜合樓?residential?multiple-use?building
由公共建筑與住宅建筑組合的建筑。
2.0.20 裙樓?The?skirt?building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2.0.21 社會福利機構?Social?welfare?institutions
包括療養院養老機構、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光榮院、救助站等其它托養機構及老年人居住建筑、福利院兒童活動場所。
2.0.22?躍層式住宅?Residence?of?the?type?that?jump?a?layer
指一戶內有兩個或多個樓層的住宅。
3 建筑高度及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2 坡地建筑
3.1 建筑高度
3.1.1 建筑高度的計算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為平屋面計算建筑高度時,其屋面面層的厚度可按0.30m計算。
2 頂層大空間局部突出屋頂,其突出部分面積超過該層屋頂面積的1/4時,應計入建筑高度,但不計入建筑層數。
3 除單元墻采用耐火極限為3h防火隔墻的單元式住宅以外,對于頂層同高但建筑一側有多個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的建筑,其建筑高度應從地坪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設計地面算起。
4 穹頂的建筑高度應與坡屋頂建筑高度的計算方法相同。
3.1.2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其周邊設有若干層夾層空間,當夾層空間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時,該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關于多層建筑的防火要求;當夾層空間的建筑高度超過24m時,該夾層空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關于高層建筑的防火要求。
1 建筑為平屋面計算建筑高度時,其屋面面層的厚度可按0.30m計算。
2 頂層大空間局部突出屋頂,其突出部分面積超過該層屋頂面積的1/4時,應計入建筑高度,但不計入建筑層數。
3 除單元墻采用耐火極限為3h防火隔墻的單元式住宅以外,對于頂層同高但建筑一側有多個入口,且各入口室外地坪高程不同的建筑,其建筑高度應從地坪高程最低的入口室外設計地面算起。
4 穹頂的建筑高度應與坡屋頂建筑高度的計算方法相同。
3.1.2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其周邊設有若干層夾層空間,當夾層空間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時,該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關于多層建筑的防火要求;當夾層空間的建筑高度超過24m時,該夾層空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關于高層建筑的防火要求。
3.2 坡地建筑
3.2.1 坡地建筑為住宅建筑或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類別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地建筑底層加吊層的建筑高度不應超過24m。
2 建筑底層和平頂層均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建筑上層與吊層應分別設置疏散樓梯,并應分別在底層和平頂層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當確有困難時,上層與吊層共用疏散樓梯間時,應在平頂層設耐火極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上下部分的連通部位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4 平頂層的下一層開設門、窗、洞口部位上沿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5h、寬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層與平頂層分界的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m 的不燃燒實體窗檻墻。
5 平頂層與吊層分界處的樓板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h,同時不應開設中庭、自動扶梯和其他與下層相通的洞口;該層設備管井應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進行封堵。
6 設有消防電梯時,消防電梯應能到達各層。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頂層和底層均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層加吊層的建筑高度超過15m時,底層室外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8 當僅以平頂層室外場地為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建筑高度可從平頂層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確定建筑類別(如圖3.2.1-1所示)。
9 當僅以底層室外場地為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建筑高度應從底層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確定建筑類別(如圖3.2.1-2所示)。
10 當底層和平頂層室外均設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建筑高度可從平頂層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確定建筑類別(如圖3.2.1-3 所示)。
3.2.2 坡地建筑下部為公共建筑上部為住宅建筑,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和建筑類別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地建筑底層加吊層的建筑高度應不大于24m。
2 公共建筑部分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 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住宅部分隔開,該層樓板不應開設任何上下連通的洞口,該層樓板的設備管井應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進行封堵。
3 在公共建筑與住宅的分界處的公共建筑門、窗、洞口上沿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5h、寬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或在該處的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h、高度不低于1.2m 的不燃燒實體窗檻墻。
4 公共建筑與住宅的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并分別直通或經過安全通道通到室外。
5 住宅部分與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電梯應分別獨立設置。住宅部分的客用電梯若需通達底層和地下車庫時,電梯井道不應開設通向公共建筑樓層的門洞,同時其在底層和地下車庫的前室(電梯廳)應符合消防電梯前室的要求。
6 設有消防電梯時,消防電梯應能到達各層。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頂層和底層均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 的安全通道直通室外。
7 坡地建筑底層加吊層的建筑高度大于10 m時,底層室外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8 當公共建筑的高度不大于24m,其底層和平頂層的室外地面均應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要求時,住宅部分的防火設計高度可從平頂層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進行防火設計,并以此確定建筑的類別;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高度按公共建筑的實際高度計算,并按公共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如圖3.2.2-1所示)。
9 當公共建筑的高度大于24m時,其底層和平頂層的室外地面均應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要求;住宅部分的防火設計高度可從平頂層室外地面起算,按住宅進行防火設計,并以此確定住宅建筑的類別;公共建筑的防火設計高度為坡地建筑的總高度,以此確定公共建筑的類別(如圖3.2.2-2 所示)。
3.2.3 坡地建筑底層與吊層中可按地上建筑劃分防火分區的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層室外場地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2 每一防火分區至少應有兩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進深方向應不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離。
4 其安全疏散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多層建筑的要求執行。
5 底層與吊層中進深方向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的最大疏散距離的部分,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關于地下建筑的防火要求。
4 總平面布置
4.1 防火間距
4.2 消防車道
4.3 滅火救援場地
4.1 防火間距
4.1.1 通過裙房、連廊或天橋等連接的相鄰兩座建筑,其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連接相鄰兩座建筑的連廊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廊的功能僅用于人員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 相鄰兩座建筑的首層不得設置連廊;
3 連廊與地面之間的空間應符合消防車道的要求;
4 連廊兩端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1.2 同一座建筑中用內院或中庭分開的兩個不同防火分區的相對墻面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相鄰兩座建筑之間防火間距的要求。
4.1.3 高層建筑的裙房屋頂開設天窗時,其天窗距高層建筑的距離應不小于6m;多層建筑中較低部分的屋頂開設天窗時,其天窗距較高部分的距離應不小于4m。
4.1.4 當因防火間距不足而需設置防火墻時,其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
4.2 消防車道
4.2.1 設有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當沿街長度超過220m或建筑總長度超過50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
4.2.2 當建筑進深大于40米時,建筑的短邊應計入建筑的總長度。
4.2.3 當建筑有多邊分別沿街,其沿街長度應按其最長的一邊計算。
4.2.4 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兩側的墻應采用實體防火墻,當墻上設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且門的開啟不應影響消防車道的寬度。
4.2.5 設置隱形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消防車道的要求;
2 隱形消防車道的上面不應種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喬木、灌木及樹籬等,其覆土厚度應不大于0.3m;
3 應有消防車道的標識;
4 日常使用不得作為停車場。
4.2.2 當建筑進深大于40米時,建筑的短邊應計入建筑的總長度。
4.2.3 當建筑有多邊分別沿街,其沿街長度應按其最長的一邊計算。
4.2.4 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兩側的墻應采用實體防火墻,當墻上設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且門的開啟不應影響消防車道的寬度。
4.2.5 設置隱形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消防車道的要求;
2 隱形消防車道的上面不應種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喬木、灌木及樹籬等,其覆土厚度應不大于0.3m;
3 應有消防車道的標識;
4 日常使用不得作為停車場。
4.3 滅火救援場地
4.3.1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間隔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長度之和不應小于建筑周長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的長度。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建筑,當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同時兼作消防車道時,其寬度不應小于14m。
3 當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于兩棟建筑之間時,場地靠非撲救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非撲救建筑外墻應不小于2.5m。
4 用作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屋頂,其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3.0h。
4.3.2 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要求。
2 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上面不應種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喬木、灌木及樹籬等,其覆土厚度應不大于0.3m。
3 應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識。
4 日常使用不得作為停車場。
4.3.3 設有外窗的公共建筑,當外窗窗口凈高度和凈寬度不小于1.0m,下沿距地面不大于1.2m,且間距不大于20m,可不設置救援窗口的標識。
4.3.4 設有裙樓的高層建筑,高層主體部分和裙樓均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其場地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
1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間隔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長度之和不應小于建筑周長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的長度。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建筑,當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同時兼作消防車道時,其寬度不應小于14m。
3 當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于兩棟建筑之間時,場地靠非撲救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非撲救建筑外墻應不小于2.5m。
4 用作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屋頂,其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3.0h。
4.3.2 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有關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要求。
2 隱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上面不應種植花草以外的植物,如喬木、灌木及樹籬等,其覆土厚度應不大于0.3m。
3 應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識。
4 日常使用不得作為停車場。
4.3.3 設有外窗的公共建筑,當外窗窗口凈高度和凈寬度不小于1.0m,下沿距地面不大于1.2m,且間距不大于20m,可不設置救援窗口的標識。
4.3.4 設有裙樓的高層建筑,高層主體部分和裙樓均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其場地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
5 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
5.1 防火分區和防火單元
5.2 裙房
5.3 商業建筑
5.4 住宅建筑
5.5 社會福利機構
5.1 防火分區和防火單元
5.1.1 五層及五層以下的辦公、教學樓,當其設置開敞樓梯間時,其防火分區面積可不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
5.1.2 對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區、水箱間中的水箱部分、儲水池、保齡球球道等用房或場地,其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內。
5.1.3 除汽車庫外,當與相鄰防火分區部分采用實體防火墻分隔、部分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設在防火墻上的防火門,可參與疏散距離的計算,但不得作為安全出口,其門寬不應計入防火分區的總疏散寬度內。
5.1.4 公共建筑中當某一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不滿足計算所需寬度時,其疏散寬度不應低于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規定計算所需寬度的70%,但每一樓層總的疏散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5.1.5 當地下室同時設有停車庫和設備用房時,應分別劃分防火分區,當設于同一個防火分區且設有自動滅火設施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的二倍加停車庫建筑面積計算,且應不大于4000m2;當停車庫為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停車庫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的1.3倍加停車庫建筑面積計算,且應不大于2600m2。
5.1.6 防火單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單元不適用于歌舞娛樂場所、旅館和宿舍。
2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內一個防火單元的建筑面積宜小于等于300m2,不應大于500m2,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內一個防火單元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3 除地上建筑內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防火單元外,層數不應超過一層。
4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其它用房或防火單元完全分隔。
5 防火單元隔墻兩側應設置總寬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實體門(窗)間墻。
6 每個防火單元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一個防火單元的面積不超過200m2時,可設置1個凈寬不小于1.4m的疏散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單元內最遠點距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7 單元內最遠點至疏散門的距離不應超過22m。設于地下室內的防火單元疏散距離從最遠點至疏散門的距離不應超過15m。
8 一個防火單元內,其兩層的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時,可設置一部開敞樓梯,樓梯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其梯段凈寬度不小于1.1m;單元內最遠點至一層疏散門的距離不應超過22m。室內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9 除直通室外的門外,防火單元的疏散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5.1.7 設置消防電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的所在層其每個防火分區設置消防電梯應不少于1臺,且在其上層應能每層停靠。
5.1.2 對游泳池、浴室建筑的浴區、水箱間中的水箱部分、儲水池、保齡球球道等用房或場地,其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內。
5.1.3 除汽車庫外,當與相鄰防火分區部分采用實體防火墻分隔、部分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設在防火墻上的防火門,可參與疏散距離的計算,但不得作為安全出口,其門寬不應計入防火分區的總疏散寬度內。
5.1.4 公共建筑中當某一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不滿足計算所需寬度時,其疏散寬度不應低于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規定計算所需寬度的70%,但每一樓層總的疏散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5.1.5 當地下室同時設有停車庫和設備用房時,應分別劃分防火分區,當設于同一個防火分區且設有自動滅火設施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的二倍加停車庫建筑面積計算,且應不大于4000m2;當停車庫為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機械停車庫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的1.3倍加停車庫建筑面積計算,且應不大于2600m2。
5.1.6 防火單元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單元不適用于歌舞娛樂場所、旅館和宿舍。
2 除住宅建筑外,地上建筑內一個防火單元的建筑面積宜小于等于300m2,不應大于500m2,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內一個防火單元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
3 除地上建筑內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防火單元外,層數不應超過一層。
4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其它用房或防火單元完全分隔。
5 防火單元隔墻兩側應設置總寬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實體門(窗)間墻。
6 每個防火單元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一個防火單元的面積不超過200m2時,可設置1個凈寬不小于1.4m的疏散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單元內最遠點距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7 單元內最遠點至疏散門的距離不應超過22m。設于地下室內的防火單元疏散距離從最遠點至疏散門的距離不應超過15m。
8 一個防火單元內,其兩層的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時,可設置一部開敞樓梯,樓梯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其梯段凈寬度不小于1.1m;單元內最遠點至一層疏散門的距離不應超過22m。室內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9 除直通室外的門外,防火單元的疏散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5.1.7 設置消防電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埋深大于10m的所在層其每個防火分區設置消防電梯應不少于1臺,且在其上層應能每層停靠。
5.2 裙房
5.2.1 裙房的耐火等級應與高層主體相同。
5.2.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沒有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應按高層建筑的要求劃分。
5.2.3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沒有設置防火墻時,為裙房服務的疏散樓梯應與高層主體的疏散樓梯相同。
5.2.4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住宅除外)之間沒有設置防火墻時,裙房應根據高層主體的類別、建筑高度、防火分區的情況設置消防電梯。
5.2.5 高層主體與裙房間采用實體防火墻分隔時,裙房可不設置消防電梯,裙房的疏散寬度可按多層建筑的防火要求確定。
5.2.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沒有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應按高層建筑的要求劃分。
5.2.3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沒有設置防火墻時,為裙房服務的疏散樓梯應與高層主體的疏散樓梯相同。
5.2.4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住宅除外)之間沒有設置防火墻時,裙房應根據高層主體的類別、建筑高度、防火分區的情況設置消防電梯。
5.2.5 高層主體與裙房間采用實體防火墻分隔時,裙房可不設置消防電梯,裙房的疏散寬度可按多層建筑的防火要求確定。
5.3 商業建筑
5.3.1 商業服務網點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商業服務網點只可設置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餐飲、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不得設置洗浴、網吧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 商業服務網點的層高不應超過4.5m,層高超過4.5m的按雙層商業網點計。
3 單層商業服務網點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疏散距離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不應超過22m。
4 雙層商業服務網點,當第二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可設一部開敞樓梯,樓梯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其梯段凈寬度不小于1.1m;二層最遠點至一層安全出口不應超過22m,室內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5 雙層商業服務網點,當從二層最遠點至一層安全出口超過22m時,可設置封閉樓梯間,疏散距離從二層內最遠點至封閉樓梯間門不應超過15m;封閉樓梯間在首層距室外出口不應超過9m。
6 當一、二層分別為兩個商業服務網點時,其第二層商業網點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m2,可設一個封閉樓梯間,其梯段凈寬度不小于1.1m;疏散距離從商業網點內最遠點至封閉樓梯間門不應超過15m;封閉樓梯間在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7 商業服務網點之間的隔墻兩側應設置總寬度不小于1.0m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實體門(窗)間墻。
8 與商業服務網點貼臨的小型商業用房,當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層數不超過2層,可按商業服務網點防火設計要求執行。
5.3.2 小型商鋪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鋪的防火要求
1) 地上建筑內非餐飲類的內鋪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應不大于300m2,餐飲類的內鋪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應不大于500m2,層數不應超過一層;當內鋪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層數不應超過二層;地下建筑內的內鋪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應不大于300m2,且層數不應超過一層。
2)內鋪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措施有關防火單元的要求。
2 外鋪的防火要求
1)非餐飲類的外鋪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應不大于300m2,餐飲類的外鋪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應不大于500m2,層數不應超過二層;
2)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且層數不超過二層的外鋪,其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本措施有關商業服務網點的防火要求,但其消防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等應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設置。
3)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層數不超過二層的餐飲類外鋪,其第二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可設一個封閉樓梯間,其梯段凈寬度不小于1.1m;疏散距離從商鋪內最遠點至封閉樓梯間門不應超過15m,封閉樓梯間在首層距室外出口不應超過9m。
3 其他防火要求
1)餐飲類的小型商鋪,其廚房與餐廳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實體墻與乙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卷簾進行分隔;
2)設于地下建筑內的小型商鋪不應與地上的小型商鋪連通;
3)設于高層公共建筑底部的小型商鋪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3.3 商業內街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3.6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商業內街應獨立劃分防火區域,與主力店等其他區域之間應采用實體防火墻分隔。
2 步行街兩端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
3 主力店連通步行街的開口部位的寬度不應大于9m。
4 商業內街的每個商鋪為一個防火單元,其防火設計應符合本措施第5.1.6條和5.3.2條的規定。
5 商鋪與室內步行街之間的防火分隔,其耐火極限應不低于1.0h;可采用設有加密噴頭噴淋保護的鋼化玻璃作為防火分隔,其噴淋系統應為獨立系統,保護時間應不低于1.0h;也可采用耐火完整性2.0h的C類防火玻璃進行分隔。
6 在每個商鋪內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7 商鋪與其他用房的消防用水量應疊加計算。
8 當室內步行街單側多個商鋪的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m2時,每隔2000m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實體防火墻進行分隔;防火墻兩側門窗洞口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m,內轉角兩側防火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9 室內步行街兩側面積較大的商鋪(非餐飲類商鋪大于300m2、餐飲類商鋪大于500m2)應與室內步行街劃分不同的防火分區。其防火分隔應采用實體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
10 步行街首層與地下層之間不應設置中庭、自動扶梯等上下層連通的開口。
11 主力店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其疏散寬度和疏散距離不應借用連通步行街的開口。
12 室內步行街或中庭回廊的人員密度可按0.25人/m2計算。
5.3.4 商業建筑內的電影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必須布置在地上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影院應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區域,該區域中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4000m2,并應與商場等其他區域采用實體防火墻及甲級防火門分隔。
2 影廳區與影院大廳應進行防火分隔。
3 電影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采用樓梯形式和計算疏散寬度,疏散寬度的計算除電影廳固定座席數外,還應考慮影院大廳的等候人數,疏散寬度按固定座席數加等候人數確定;等候人數按等候區域面積0.5人/m2計算,疏散寬度按每1m/百人計算。
4 電影院每個防火分區均應設置不少于兩部安全疏散樓梯,其中一部樓梯應為專用疏散樓梯,與商場合用的疏散樓梯應設置門禁系統,其門禁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5 與商場合用的疏散樓梯在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并能確保在商場非營業期間電影院的安全疏散。
6 在影廳區的公共走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走道內不應有任何可燃物,裝修材料應采用A級材料。與公共走道之間的隔墻應為實體墻,其耐火極限不低于2.0 h,通向公共走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2)與公共走道相通的疏散樓梯應不少于兩部,其疏散寬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
3)公共走道的凈寬應不小于3.0m;
4)公共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火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應設置排煙系統;
5)應設置消防電話、消防廣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應設置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
7 每個電影廳應為一個防火單元,面積不應超過400m2,電影廳之間的隔墻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h。每個電影廳內的座席均應為固定座位,疏散口應不少于兩個。
8 電影廳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影廳凈高小于等于8m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于8m時應設微型水炮設施,并應設置排煙設施;電影廳吊頂內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 每個電影院允許一至二個影廳面積適當擴大,當超過400m2時,該影廳應獨立劃分為一個防火區域,該區域內應設置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
10 放映層內應設置排煙設施;
11 電影廳內的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5.3.5 商場和地下停車庫內設置的剪刀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多層商場應采用封閉樓梯間,高層商場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2 地下停車庫及地下商場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3 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商場不應小于10m2,地下停車庫不應小于6m2;
4 商場的剪刀樓梯無論前室是否合用,一部剪刀樓梯應按一部疏散樓梯計算;
5 地下停車庫的剪刀樓梯,當設置兩個前室時,可按兩部疏散樓梯計算;
6 當按兩部樓梯計算時,梯段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實體墻分隔。
5.3.6 設于多層公共建筑底部的商場,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其他用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時,其百人疏散指標可根據商場的層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表5.5.21-1的規定執行。
5.3.7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旅館、宿舍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外,多層公共建筑中設于首層、二層或三層獨立使用的房間,當與其它房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分隔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表5.5.8的要求設置一部獨立的疏散樓梯。
5.3.8 商業營業廳每層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5.3.9 商業營業廳嚴禁采用側向或水平及折疊提升式的防火卷簾。
5.3.10 地下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廳不應向相鄰的地下車庫借用出口。
5.3.11 汗蒸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汗蒸房與其它用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實體防火隔墻,并應從地面基層面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
2 汗蒸房墻的外表面應采用不燃材料裝飾。
3 汗蒸房不應與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間相鄰設置,其安全距離不應小于4m。
4 汗蒸房室內盡端至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超過15m時應設置有2個疏散門。
5 汗蒸房內的照明及用電導線的敷設應避開高溫部位,不得相互交叉布線,其線路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時,應設隔離層,并采用套管保護或在與可燃材料接觸面上涂刷防火涂料。
6 汗蒸房的電氣線路應選用耐熱電線。
7 汗蒸房頂棚內、墻體及頂棚夾層、保溫層、裝飾面板內嚴禁采用直敷布線,室內外布線應采用金屬管保護。
8 汗蒸房地面、墻面隔熱保溫層應采用不燃材料。
5.4 住宅建筑
5.4.1 二層的躍層式住宅,其二層房間內任一點距戶門的距離不應超過22m;三層的躍層式住宅,其三層的房間內任一點距疏散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15m,且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有直接對外出口;四層及四層以上的躍層式住宅應設兩部疏散樓梯。
5.4.2 建筑高度超過54m的住宅建筑,當每個單元每層設兩個安全出口確有困難時,相鄰兩個單元之間可采用連廊連通,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廊可連通相鄰兩個單元的走廊或防煙前室,但不應直接連通兩個單元的疏散樓梯;
2 連廊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1.5h,其凈寬應不小于1.10m;
3 通向連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門的凈寬應不小于0.9m,并應向連廊方向開啟;
4 通向連廊的門與通向防煙樓梯間的門之間相距應不小于5.0m;
5 連廊與其相平行的建筑外墻相距應不小于2.0m;
6 連廊與其周圍2.0m范圍內不應設有門窗洞口。
5.4.3 當住宅下設有其他用房,住宅疏散樓梯的出口不應設在其他用房的屋面上。
5.4.4 當多層住宅下部設有地下車庫,且住宅直通車庫的電梯、樓梯設有防火分隔措施時,住宅部分和車庫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按照住宅和車庫的有關規定執行。
5.4.5 設在住宅建筑底部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當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 ,層數不超過二層,采用單獨出入口,與住宅和商業服務網點之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分隔時,該部分可按商業服務網點的防火要求設計。
5.4.6 設有商業服務網點或其他功能用房的住宅建筑,當住宅的消防電梯不與商業服務網點或其他功能用房共用時,其消防電梯可不在商業服務網點層或其他功能用房層設停靠站。
5.5 社會福利機構
5.5.1 不應在下列建筑內設置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
1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內;
2 與汽車庫、修車庫組合建造;
3 采用彩鋼板搭建的活動場所;
4 不宜設置在住宅建筑和六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內;
5 當建筑為一、二級耐火等級時,老年人活動場所、包括療養院的住院部不得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樓層;
6 當建筑為三級耐火等級時,老年人活動場所,包括療養院的住院部不得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的樓層。
7 當建筑為四級耐火等級時,老年人活動場所,包括療養院的住院部不得設置在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樓層。
5.5.2 既有社會福利機構建筑的改造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老年人建筑其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0h;
2 每層應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老年人居住房間不應設置在盡端;
3 使用液化石油氣罐或醇基燃料的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在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采用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要求;
4 鍋爐房、變配電室應與其他部位之間進行防火分隔;
5 設在住宅建筑一層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與住宅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5.5.3 新建、擴建的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應按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獨立建造,建筑層數應不大于六層。失能老人住房宜設置在一層,疏散門寬度應滿足輪椅或單架通行寬度的要求,且不應設有障礙物。
1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內;
2 與汽車庫、修車庫組合建造;
3 采用彩鋼板搭建的活動場所;
4 不宜設置在住宅建筑和六層以上的公共建筑內;
5 當建筑為一、二級耐火等級時,老年人活動場所、包括療養院的住院部不得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樓層;
6 當建筑為三級耐火等級時,老年人活動場所,包括療養院的住院部不得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的樓層。
7 當建筑為四級耐火等級時,老年人活動場所,包括療養院的住院部不得設置在二層及二層以上的樓層。
5.5.2 既有社會福利機構建筑的改造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老年人建筑其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0h;
2 每層應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老年人居住房間不應設置在盡端;
3 使用液化石油氣罐或醇基燃料的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在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采用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要求;
4 鍋爐房、變配電室應與其他部位之間進行防火分隔;
5 設在住宅建筑一層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與住宅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5.5.3 新建、擴建的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應按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要求獨立建造,建筑層數應不大于六層。失能老人住房宜設置在一層,疏散門寬度應滿足輪椅或單架通行寬度的要求,且不應設有障礙物。
6 防火構造
6.1 樓梯與管道井
6.2 前室
6.1 樓梯與管道井
6.1.1 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內不應設置水、暖、電管道井的檢查門。
6.1.2 住宅建筑的開敞樓梯間和防煙前室內可設置設有檢查門的水、暖、電管道井。
6.1.3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門廳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樓梯到對外出口的最大距離應不大于20m。
6.1.4 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在地下、半地下室與地上層可共用樓梯間,且可不設防火分隔。
6.1.5 設于住宅建筑開敞樓梯間和防煙前室內的水、暖、電管道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井靠房間一側的井壁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2.0h,靠樓梯間或前室一側的井壁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1.0h;
2 管道井在每層樓板處應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或防火堵料封堵;
3 管道井上的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6.2 前室
6.2.1 高層建筑的防煙樓梯間不能在首層設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時,可通過短距離門廳或走道到達室外,其前室的門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離應不大于20m,并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其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門廳內不應設置其他功能,門廳或走道內不應有可燃物。
6.2.2 防煙樓梯間的前室在首層形成擴大封閉時,其樓梯間的門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離應不大于20m。
6.2.3 當兩個防火分區共用一部疏散樓梯間時,該樓梯間應采用防煙樓梯間,通向防煙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4 剪刀樓梯的合用前室在首層采用門廳作為擴大前室時,該門廳直通室外的出口寬度應不小于剪刀樓梯梯段寬度之和。
6.2.2 防煙樓梯間的前室在首層形成擴大封閉時,其樓梯間的門至直通室外出口的最大距離應不大于20m。
6.2.3 當兩個防火分區共用一部疏散樓梯間時,該樓梯間應采用防煙樓梯間,通向防煙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4 剪刀樓梯的合用前室在首層采用門廳作為擴大前室時,該門廳直通室外的出口寬度應不小于剪刀樓梯梯段寬度之和。
7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7.0.1 小型商鋪的消防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有關商場的規定執行;一層相鄰商鋪的消火栓可以互相借用,但必須保證兩股水柱同時到達任一點。
設置在商業步行街中的商鋪其防火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3.6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7.0.2 建筑高度不超過21m住宅內的商業網點,當設置輕便消防水龍或消防軟管卷盤時,可以由生活給水管網提供水源。
7.0.3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游泳池、溜冰場、洗浴中心的浴區可不設置噴頭;當設有吊頂時,吊頂內噴頭的設置應按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7.0.4 設置在地下室內采用獨立分隔的下列房間: 水泵房、換熱間(采用不燃保溫材料)、空調用制冷機房(采用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難燃材料)等房間(不包括空調機房)當無特殊要求時,上述房間可不設置噴頭;若有人員值班、休息室時,值班、休息室內應設噴頭。
7.0.5 室內消火栓系統設置為環狀管網時,可形成水平環狀、垂直環狀和立體環狀等,當立管或支管連接兩個或兩個以上消火栓時,該立管或支管應與系統形成環狀(如圖7.0.5所示)。
注:上圖未表示消防水箱及出水管和干管分隔閥門等。
7.0.6 建筑高度超過54m的高層住宅,各單元消火栓系統應設兩條立管,立管頂部及底部干管應形成環狀;建筑高度不超過54m的住宅,其立管頂部可不形成環狀,但底部干管應形成環狀。
住宅的消火栓系統應采用單出口消火栓。
7.0.7 當建筑物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弱電機房、 醫院潔凈手術室、消防控制室、監控室等房間宜根據其規模、火災特點等設置其它自動滅火設備或移動式滅火器;
燃油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室的自動滅火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4.12-8條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置在其內部儲油間的自動滅火系統形式可與燃油鍋爐間、柴油發電機室相同。
7.0.8 設置在建筑物內的變配電室,應根據其火災特點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宜采用水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
7.0.9 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當住宅與非住宅之間防火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5.4.10條規定時,其他功能空間與住宅部分室內消防設施的設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建部分的建筑規模可按公建部分的建筑高度、體積、建筑面積或單層建筑面積等確定。
該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根據該建筑物的總建筑高度和總體積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確定。
7.0.10 多層綜合樓當其中一種使用功能,按該棟建筑的總規模(總建筑面積、單層建筑面積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8.3.4條設置自動噴淋系統條件時,該棟建筑除住宅以及宿舍和公寓的套內房間外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0.11 水炮的穩壓裝置可設在消防水箱間,也可設在消防泵房內,其中固定式水炮穩壓罐的調節水容積不宜小于450L,微型水炮不宜小于300L。
7.0.12 建筑高度不超過21m,底層設有單臺車庫的多層住宅,當車庫隔墻耐火等級不小于3.0h,頂板耐火極限不小于1.5h時,該車庫可不設室內消火栓系統。
7.0.13 除超高層建筑外,當悶頂和技術夾層(不包括電纜夾層)內的電氣線路設有金屬套管、全封閉防火線槽(外涂防火保護層)保護、礦物絕緣類電纜,風、水管及支架為金屬材質,保溫采用離心玻璃棉等不燃材料,吊頂內無其它物品且頂板與吊頂均為非燃燒體時,悶頂和技術夾層內可不設噴頭。
7.0.14 消防系統水泵結合器的設置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8.1.3條執行。
7.0.15 層高小于2.2m的管道層且只敷設管道時,可不設消火栓,但宜在管道層入口處設置兩個消火栓。
7.0.16 消防水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消防水池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設置在地上或地下一、二層,當儲存室外消防用水時,應滿足消防車自帶水泵吸水高度的要求;當消防水池設置在地下室內時,宜靠外墻布置。
2 消防水池應設置遠傳液位計及就地觀察水位計,就地觀察水位計可采用玻璃管式、磁耦合式液位計等。就地觀察液位計應安裝在明顯且宜觀察的地點,并能顯示最高至最低間的水位,并能將液位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3 室外消防水池應設有保溫措施,人孔應設雙層保溫防護井蓋。
7.0.17 建筑物應設置室外消火栓,且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取水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取水口應采用消防車直接吸水方式;
2 消防車取水口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m;
3 消防水池取水口可采用室外取水井和消防水池直接設置取水口取水方式;當消防水池底標高高于室外地面時,取水口宜采用室外消火栓與消防水池直接連接取水方式;
4 當采用取水井時,取水井的有效容積不宜小于3m3,尺寸方便取水及人員進入清理、檢修;取水井與消防水池的連通管管徑應通過水力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DN200;取水井應采用混凝土結構;
5 當采用水池直接取水時,可采用人孔或連通管取水方式,當采用連通管取水時取水管管徑應經水力計算確定,但管徑不應小于DN400,取水口應設置保護蓋,管底及轉彎處應設防沉降混凝土基礎,連通管頂部應設檢查井;
6 取水口采用的地下式取水井、檢查井、閥門井等應設雙層保溫防護井蓋,連通管穿越井壁時應設防水套管;水管管頂埋深應在冰凍線0.3m以下,并應保證消防車取水帶能達到最低取水水位;
7 每個取水口宜按一個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計算;
8 取水口的設置位置應滿足消防車停靠要求。
8 防煙與排煙
8.0.1 建筑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執行,其他具體系統設計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執行,并應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范的規定。
8.0.2 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中,當建筑高度不超過50m的部分與超過50m的主體部分(首層至頂層的所有層)不在同一防火分區內且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其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符合自然排煙條件的,可以采用自然排煙方式。
8.0.3 設置在地下室的水泵房、換熱間(采用不燃保溫材料)、空調用制冷機房和空調機房(采用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等房間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8.0.4 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可不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0.5 商場等大房間及建筑物內走道的開窗面積不滿足自然排煙要求,或外窗距室內排煙最遠點距離超過30m時,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并應按整個房間或內走道面積進行機械排煙設計。
8.0.6 高層建筑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場所和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在疏散走道,走道的排煙面積即為走道的地面積與連通走道的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等不能滿足自然排煙條件的房間面積之和,消防補風口可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的走道內。
8.0.7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汽車庫,當出入口設置防火卷簾時,應設消防補風系統;地下自行車庫可參照地下汽車庫的有關規定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0.8 電影院中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上觀眾廳和面積大于50m2的地下觀眾廳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觀眾廳以13次/h換氣標準計算,或90m3/(m2.h)換氣次數計算,兩者取其較大者。
8.0.9 建筑物層數超過32層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其消防正壓送風及機械排煙系統應分段設計。
8.0.10 高層建筑地上密閉場所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且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且不宜大于80%。
8.0.11 當建筑物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地上建筑的疏散外門可作為自然補風口;對于無外窗需利用疏散外門作為自然補風口的建筑物,當防火分區面積不大于1000m2時,其疏散外門數量不應少于1個,當防火分區面積大于1000m2時,其疏散外門數量不應少于2個。
8.0.2 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中,當建筑高度不超過50m的部分與超過50m的主體部分(首層至頂層的所有層)不在同一防火分區內且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其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符合自然排煙條件的,可以采用自然排煙方式。
8.0.3 設置在地下室的水泵房、換熱間(采用不燃保溫材料)、空調用制冷機房和空調機房(采用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等房間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8.0.4 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可不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0.5 商場等大房間及建筑物內走道的開窗面積不滿足自然排煙要求,或外窗距室內排煙最遠點距離超過30m時,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并應按整個房間或內走道面積進行機械排煙設計。
8.0.6 高層建筑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場所和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在疏散走道,走道的排煙面積即為走道的地面積與連通走道的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等不能滿足自然排煙條件的房間面積之和,消防補風口可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的走道內。
8.0.7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汽車庫,當出入口設置防火卷簾時,應設消防補風系統;地下自行車庫可參照地下汽車庫的有關規定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0.8 電影院中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上觀眾廳和面積大于50m2的地下觀眾廳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觀眾廳以13次/h換氣標準計算,或90m3/(m2.h)換氣次數計算,兩者取其較大者。
8.0.9 建筑物層數超過32層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其消防正壓送風及機械排煙系統應分段設計。
8.0.10 高層建筑地上密閉場所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且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且不宜大于80%。
8.0.11 當建筑物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地上建筑的疏散外門可作為自然補風口;對于無外窗需利用疏散外門作為自然補風口的建筑物,當防火分區面積不大于1000m2時,其疏散外門數量不應少于1個,當防火分區面積大于1000m2時,其疏散外門數量不應少于2個。
9 電氣
9.1 供電電源
9.2 自備發電機組
9.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9.4 供配電系統
9.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9.6 電線電纜的選擇和敷設
9.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8 消防控制室的要求
9.1 供電電源
9.1.1 不同消防負荷級別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規定。
9.1.2 一級負荷供電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雙重電源宜同時工作、互為備用;當雙重電源采用一用一備工作方式時,其轉換時間應滿足消防要求;
2 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或不能獲得第二個電源時,應設備用電源。
9.1.3 當二級負荷供電電源電壓等級為10kV時,宜由兩回路供電,其兩回路分別取自同一座區域變電站不同變壓器供電的兩段母線或取自兩座區域變電站。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備用電源。
9.1.4 備用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各消防用電設備設計火災延續時間最長者的要求。
9.1.2 一級負荷供電電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雙重電源宜同時工作、互為備用;當雙重電源采用一用一備工作方式時,其轉換時間應滿足消防要求;
2 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或不能獲得第二個電源時,應設備用電源。
9.1.3 當二級負荷供電電源電壓等級為10kV時,宜由兩回路供電,其兩回路分別取自同一座區域變電站不同變壓器供電的兩段母線或取自兩座區域變電站。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備用電源。
9.1.4 備用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各消防用電設備設計火災延續時間最長者的要求。
9.2 自備發電機組
9.2.1 自備發電機組宜靠近建筑用電負荷中心或變電所。只承擔局部設施用電需要的可就近設置。
9.2.2 自備發電機組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地下一層、地下二層或裙房屋面,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
2 當設置在地下室時,應有通風、防潮、機組的排煙、消聲和減震等措施并滿足環保要求。
9.2.3 自備發電機組應考慮3h-8h的用油量。當總儲油量超過1m3時,柴油機房內可設置兩個相互獨立且不超過1m3的儲油間,如還不能滿足連續供電時間要求,應在建筑物外設置儲油裝置。
9.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9.3.1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應設置在低壓配電室、防火分區內的配電室(間)或豎井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容量不大于1kVA時,可設置在豎井內;
2 容量不大于5kVA時,可設置在配電室(間)內;
3 容量大于5kVA小于10kVA時,應設置在有自然通風的配電室(間)內;
4 容量不小于10kVA時,應獨立設置,并應加裝通風裝置并保證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
9.3.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蓄電池組的設置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接近負荷中心,進出線方便。不應設在廁所、浴池廚房或其它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貼鄰,當貼鄰時,相鄰的隔墻應做無滲漏、無結露的防水處理;
2 應有良好的防塵設施,室內環境溫度宜在5~30℃,其所在場所的環境溫度不超過電池標稱的最高工作溫度,相對濕度宜在35%~85%范圍內,需要時可設置空調系統;
3 應根據蓄電池的安全運行條件、標準及對人體的損害程度,設置通風措施,使有害氣體不至于聚集導致事故發生;
4 不應設置于爆炸危險環境的場所;
5 使用酸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有堿性物質場所;使用堿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酸性物質的場所;
6 樓板結構應滿足電源裝置的荷載要求。
1 容量不大于1kVA時,可設置在豎井內;
2 容量不大于5kVA時,可設置在配電室(間)內;
3 容量大于5kVA小于10kVA時,應設置在有自然通風的配電室(間)內;
4 容量不小于10kVA時,應獨立設置,并應加裝通風裝置并保證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
9.3.2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用蓄電池組的設置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接近負荷中心,進出線方便。不應設在廁所、浴池廚房或其它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或貼鄰,當貼鄰時,相鄰的隔墻應做無滲漏、無結露的防水處理;
2 應有良好的防塵設施,室內環境溫度宜在5~30℃,其所在場所的環境溫度不超過電池標稱的最高工作溫度,相對濕度宜在35%~85%范圍內,需要時可設置空調系統;
3 應根據蓄電池的安全運行條件、標準及對人體的損害程度,設置通風措施,使有害氣體不至于聚集導致事故發生;
4 不應設置于爆炸危險環境的場所;
5 使用酸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有堿性物質場所;使用堿性電池時,不應設置于帶酸性物質的場所;
6 樓板結構應滿足電源裝置的荷載要求。
9.4 供配電系統
9.4.1 對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的公共建筑及超高層建筑為保證當建筑內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仍能保證消防用電,其消防用電設備電源應采取在變壓器低壓出線端設置單獨主斷路器方式及專用消防母線段確保消防用電。變配電所內消防出線回路應有明顯標志、標識及說明。
9.4.2 自變壓器二次側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配電級數不應超過三級,其余消防設備配電不宜超過三級。
9.4.3 防火卷簾門用電可由其附近防煙或排煙風機的配電箱接入。
9.4.4 除具有防火功能的防火卷簾門、消防排水泵控制箱外,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控制室或設備間內。消防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其標志應滿足國家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
9.4.5 非消防配電箱、控制箱當采用暗設方式安裝在防火墻、樓梯間墻等有防火要求的墻體上時,其箱體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并應滿足不燃燒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要求。
9.4.6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內不應設置配電箱(柜)、控制箱(柜),但現場的控制按鈕或控制開關除外。
9.4.2 自變壓器二次側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配電級數不應超過三級,其余消防設備配電不宜超過三級。
9.4.3 防火卷簾門用電可由其附近防煙或排煙風機的配電箱接入。
9.4.4 除具有防火功能的防火卷簾門、消防排水泵控制箱外,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控制室或設備間內。消防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其標志應滿足國家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
9.4.5 非消防配電箱、控制箱當采用暗設方式安裝在防火墻、樓梯間墻等有防火要求的墻體上時,其箱體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并應滿足不燃燒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要求。
9.4.6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內不應設置配電箱(柜)、控制箱(柜),但現場的控制按鈕或控制開關除外。
9.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9.5.1 除本措施有特殊規定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設計尚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9.5.2 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準入制度的產品。應采用運行可靠的節能光源、高效燈具及燈具附件。
9.5.3 系統選擇及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建筑物規模、使用性質及疏散難易程度等因素選擇系統控制方式和應急電源供電方式。
2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1)軌道交通的室內換乘站站廳層和站臺層、車站、碼頭和機場候機樓等交通樞紐;
2)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民用建筑;
3)單層建筑面積3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場;
4)單層建筑面積1000m2及以上的地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總建筑面積3000m2及以上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30000m2以上的集貿市場、圖書館、展覽中心和醫院、市級以上防災救災指揮中心、多功能組合建筑等;
6)具有大空間、大平面或疏散通道復雜的場所;
7)地鐵、隧道區間;
8)系統日常檢查維護不方便的場所。
9.5.4 當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功能建筑部分的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應分開設置。
9.5.5 商業服務網點及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鋪應設置應急照明。其燈具可采用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消防燈具,其監控主機設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間。
9.5.6 商場內鋪的消防應急照明應納入商場公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其消防應急燈具平時可處于不點亮狀態,當發生火災時統一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點亮,其疏散指示標志燈具應為持續點亮狀態。
9.5.7 設有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的建筑物,其樓梯間內應設樓層指示燈具,并宜設在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墻上方。
9.5.8 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設置,應能連續引導該區域內的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
9.5.9 指示疏散方向的燈光型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在地面設置時,其設置間距不應大于5m,地面標志燈不宜采用內置蓄電池燈具。
9.5.10 非燈具類疏散指示標志牌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疏散指示標志牌只能作為系統的輔助指示標志,設置在不能改變方向的兩個標志燈具之間;
2 疏散指示標志牌宜設置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線路的地面上。
3 標志牌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9.5.11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應急照明區域內的照度均勻分布,應采用多點設置方式,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頂安裝,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于走道側面墻上,其底邊距地高度宜大于2.5m,消防應急燈具吊裝時應使用金屬吊管,吊管上端應固定在建筑物實體或構件上。
9.5.12 對于大空間的建筑物如展覽廳、商場營業廳、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圖書館閱覽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1 應在疏散路線的上方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消防疏散標志燈的疏散方向應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
2 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高度超過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9.5.13 指示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在常態指示時應采用常亮的工作方式。
9.5.14 除具有獨立產權的小型商鋪外鋪、商業服務網點外,當建筑物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但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應急照明系統應設強行啟動控制裝置,其控制裝置應設于值班室或經常有人的場所,并應做好防損處理并在其附近做以操作說明標識。
9.5.15 燈具配電回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AC220V或DC216V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0A;安全電壓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6A;
2 每個供電回路所配接的光源數或發光二極管燈具數不宜超過25盞;
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入及輸出配電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脫扣保護裝置。
9.5.16 除具有獨立產權的小型商鋪外鋪、商業服務網點外,不得采用切斷消防電源的方式強啟消防應急照明燈。
9.5.17 小型商鋪外鋪、按一、二級消防負荷供電的住宅建筑底部設置的小型商業服務網點,若采用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可不設置專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但應由其內部配電箱設置專用配電線路供電。
9.5.18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的集中電源小型民用建筑宜采用分散方式設置,大中型民用建筑應采用分散方式設置。
9.5.2 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準入制度的產品。應采用運行可靠的節能光源、高效燈具及燈具附件。
9.5.3 系統選擇及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建筑物規模、使用性質及疏散難易程度等因素選擇系統控制方式和應急電源供電方式。
2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1)軌道交通的室內換乘站站廳層和站臺層、車站、碼頭和機場候機樓等交通樞紐;
2)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民用建筑;
3)單層建筑面積3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場;
4)單層建筑面積1000m2及以上的地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總建筑面積3000m2及以上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30000m2以上的集貿市場、圖書館、展覽中心和醫院、市級以上防災救災指揮中心、多功能組合建筑等;
6)具有大空間、大平面或疏散通道復雜的場所;
7)地鐵、隧道區間;
8)系統日常檢查維護不方便的場所。
9.5.4 當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功能建筑部分的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應分開設置。
9.5.5 商業服務網點及單體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鋪應設置應急照明。其燈具可采用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消防燈具,其監控主機設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間。
9.5.6 商場內鋪的消防應急照明應納入商場公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其消防應急燈具平時可處于不點亮狀態,當發生火災時統一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點亮,其疏散指示標志燈具應為持續點亮狀態。
9.5.7 設有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的建筑物,其樓梯間內應設樓層指示燈具,并宜設在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墻上方。
9.5.8 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設置,應能連續引導該區域內的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
9.5.9 指示疏散方向的燈光型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在地面設置時,其設置間距不應大于5m,地面標志燈不宜采用內置蓄電池燈具。
9.5.10 非燈具類疏散指示標志牌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疏散指示標志牌只能作為系統的輔助指示標志,設置在不能改變方向的兩個標志燈具之間;
2 疏散指示標志牌宜設置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線路的地面上。
3 標志牌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9.5.11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應急照明區域內的照度均勻分布,應采用多點設置方式,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頂安裝,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于走道側面墻上,其底邊距地高度宜大于2.5m,消防應急燈具吊裝時應使用金屬吊管,吊管上端應固定在建筑物實體或構件上。
9.5.12 對于大空間的建筑物如展覽廳、商場營業廳、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圖書館閱覽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1 應在疏散路線的上方設置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消防疏散標志燈的疏散方向應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
2 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高度超過4.5m的場所應設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9.5.13 指示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在常態指示時應采用常亮的工作方式。
9.5.14 除具有獨立產權的小型商鋪外鋪、商業服務網點外,當建筑物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但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應急照明系統應設強行啟動控制裝置,其控制裝置應設于值班室或經常有人的場所,并應做好防損處理并在其附近做以操作說明標識。
9.5.15 燈具配電回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 AC220V或DC216V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0A;安全電壓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6A;
2 每個供電回路所配接的光源數或發光二極管燈具數不宜超過25盞;
3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應急照明配電箱輸入及輸出配電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脫扣保護裝置。
9.5.16 除具有獨立產權的小型商鋪外鋪、商業服務網點外,不得采用切斷消防電源的方式強啟消防應急照明燈。
9.5.17 小型商鋪外鋪、按一、二級消防負荷供電的住宅建筑底部設置的小型商業服務網點,若采用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可不設置專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但應由其內部配電箱設置專用配電線路供電。
9.5.18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的集中電源小型民用建筑宜采用分散方式設置,大中型民用建筑應采用分散方式設置。
9.6 電線電纜的選擇和敷設
9.6.1 除本措施有特殊規定外,電線電纜的選擇及安裝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9.6.2 建筑物內(變配電室除外) 高(中)壓供電線路的敷設應滿足消防配電線路的防火敷設要求。
9.6.3 當非消防導體成束敷設于電纜槽盒、電纜梯架、電纜托盤或電纜支架時,應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電線電纜。
9.6.4 電線電纜選用時,應按使用場所和敷設條件選擇阻燃級別,但同一建筑物內選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電線電纜,其阻燃級別宜相同。
9.6.5 消防設備電源線路(包括電纜分支部分)應滿足火災時建筑物內消防用電設備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
9.6.6 除樓梯間照明的支線外,其他明敷設的電氣管線、電纜槽盒不應敷設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內。
9.6.2 建筑物內(變配電室除外) 高(中)壓供電線路的敷設應滿足消防配電線路的防火敷設要求。
9.6.3 當非消防導體成束敷設于電纜槽盒、電纜梯架、電纜托盤或電纜支架時,應采用具有阻燃性能的電線電纜。
9.6.4 電線電纜選用時,應按使用場所和敷設條件選擇阻燃級別,但同一建筑物內選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電線電纜,其阻燃級別宜相同。
9.6.5 消防設備電源線路(包括電纜分支部分)應滿足火災時建筑物內消防用電設備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
9.6.6 除樓梯間照明的支線外,其他明敷設的電氣管線、電纜槽盒不應敷設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內。
9.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7.1 除本措施有特殊規定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其他相應規范的有關規定。
9.7.2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應設置火災探測器;
2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建筑高度大于54m住宅下的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高度不大于54m住宅下的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
4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6000m2的教學樓、實驗樓;
5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餐飲;
6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7 設有送回風道(管)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辦公建筑;
8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物其樓梯間、設有配電箱(柜)及消防設施的電氣豎井。
9.7.3 防火門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建筑(群),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2 高層住宅建筑樓梯間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門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住宅的分戶門為防火門時,其防火門可不在監控范圍之內。
9.7.4 住宅建筑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集中報警系統或A類系統時,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9.7.5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2 社會福利機構等建筑;
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
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
4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座位數超過20000個的體育場;
5 金融建筑中,特級、一級、二級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設施專用空調電源干線、動力末端配電箱、照明與插座末端配電箱,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特級、一級防火金融建筑的弱電機房、值班室、商場、廚房及餐廳、觀影設施、娛樂設施、展覽設施等區域的照明與插座配電箱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6 展覽、會展建筑;
7 下列交通樞紐建筑:
1) 民用機場航站樓;
2) 鐵路客運站、城市軌道車站及為一體的大型綜合交通樞紐;
3) 特大型、大型高鐵路旅客車站;
4) 一、二級港口客運站及交通客運站。
5)一類交通隧道工程;
8 圖書館、規劃館、科技館、文化館;
9 省級及以上博物館、文物和古建筑;
10 三級乙等及以上醫院的病房樓、門診樓、醫技樓、體檢中心;
11 省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檔案樓;
12 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m2的旅館建筑和銀行營業廳、歌舞廳、放映廳、游藝廳、桑拿浴室及各類彩票活動場所。
9.7.6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用于監控消防電源的工作狀態,故障時發出報警信號;
2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點宜設置在下列部位:
1) 變電所或配電室消防設備主電源、備用電源專用母排或消防電源柜內母排;
2) 為重要消防設備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電梯、防排煙風機、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防火卷簾門等供電的最末一級消防雙電源切換箱內供電電源、備用電源及雙電源開關出線側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監測點。
3) 無巡檢功能的消防應急電源裝置的輸出端;
4)為無巡檢功能的消防聯動設備供電的24V電源的出線端。
9.7.7 住宅建筑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類型及端子箱設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僅帶報警或系統控制流程單一,確認火災后即可進行對受控設備控制的住宅可選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2 對具有消防聯動設施(例如設有防煙、排煙消防風機、消防電梯、消防排水泵等消防聯動設備)的住宅,應選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與消防聯動控制器。
3 多棟住宅建筑設于同一地下車庫上方且車庫內設有消防控制室時,地上住宅部分各單元可采用端子箱的方式與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地上住宅部分的消防風機等消防設施的手動控制專線,應引至消防控制室的多線手動操作盤上。
4 當住宅建筑內設有小區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時,本棟樓宜采用端子箱配線的方式。
5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臺區域顯示器,區域顯示器應設置在建筑首層出入口、消防電梯前室等明顯和便操作的部位。
9.7.8 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傳輸線路應采用阻燃耐火電線電纜。
9.8 消防控制室的要求
9.8.1 由同一產權單位管理或由同一個物業單位管理的若干產權單位的多個建筑物,需根據建筑群各子項的規模、重要程度設置分級管理系統,設置一個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及若干個分消防控制室。
9.8.2 一個建筑物內有若干個產權單位,各產權單位之間具有公共空間通道連接且受同一個物業管理并簽訂明確消防管理合同時,可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進行統一監控。當一棟建筑物有兩個產權單位或由兩家物業單位管理,其相互間有嚴格區域劃分且之間無任何通道連接時,應分別設置消防控制室,其相互間應設有顯示狀態信息的裝置。
9.8.3 住宅小區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集中報警形式時,應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區內各棟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設施的專用手動控制線須引至消防控制室;
2 住宅小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控制中心報警形式時,區內應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各棟住宅消防設施的控制應根據消防控制室管控范圍的劃分,由相應的消防控制室進行控制。
9.8.4 當地下車庫消防控制室與車庫值班室合用時,其值班室應滿足消防控制室的建設要求。
9.8.5 建筑物中設有安防視頻監控系統時,宜將監控室與消防控制室合并布置,并可利用安防視頻監控系統對火災報警系統的報警部位進行確認,但其內部設備應分區布置。
9.8.2 一個建筑物內有若干個產權單位,各產權單位之間具有公共空間通道連接且受同一個物業管理并簽訂明確消防管理合同時,可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進行統一監控。當一棟建筑物有兩個產權單位或由兩家物業單位管理,其相互間有嚴格區域劃分且之間無任何通道連接時,應分別設置消防控制室,其相互間應設有顯示狀態信息的裝置。
9.8.3 住宅小區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集中報警形式時,應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區內各棟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消防設施的專用手動控制線須引至消防控制室;
2 住宅小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控制中心報警形式時,區內應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各棟住宅消防設施的控制應根據消防控制室管控范圍的劃分,由相應的消防控制室進行控制。
9.8.4 當地下車庫消防控制室與車庫值班室合用時,其值班室應滿足消防控制室的建設要求。
9.8.5 建筑物中設有安防視頻監控系統時,宜將監控室與消防控制室合并布置,并可利用安防視頻監控系統對火災報警系統的報警部位進行確認,但其內部設備應分區布置。